深圳中级法院正式受理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来源:深圳公司清算与破产律师网 | 作者:刘洋 | 发布时间: 2017-11-07 | 353 次浏览 | 分享到: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发布公告称,该院根据福建恒安集团厦门商贸有限公司深圳经营部的申请,于2017年10月30日裁定受理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三家中介机构担任联合管理人。


根据公告,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7年12月29日前向该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应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该院定于2018年1月9日下午15时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于债权人众多,此次会议采取网络及现场两种形式同步进行。


【公司破产律师刘洋 提示】


1.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意味着从此时起,所有新一佳的债权人(包括已经进入执行程序和未进入执行程序的债权人,有担保的债权人除外)将处于同等受偿地位。


2.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参与债务人破产事务和维护自身权益的基本形式,债权人应按公告要求期限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积极参与债权人会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若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可能会丧失获得分配的机会,这也是债权人争取回款和减少损失的最后机会,一定要好好把握。


3.新一佳超市涉及的债务金额较大、债权人众多,债权人通过破产清算受偿的比率可能会较低。尽管如此,债权人更应积极参与破产事务,向管理人提供新一佳的财产线索,督促管理人追讨新一佳所有的债权、资产,以实现更大比例的清偿。


4.虽然新一佳超市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但并不排除重整的可能性。在宣告破产前,只要具备重整的条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对新一佳超市进行重整。若重整成功,债权人的受偿比例将会显著提高。


5.债权人可参照《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指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对于管理人不予认定或有异议的债权部分,债权人可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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