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3破166号之三
申请人:深圳市春之花融合康复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大芬社区大芬油画街二期301,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9PFR41。
代表人:罗秋妮,深圳市春之花融合康复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本院于2024年4月12日裁定受理深圳市春之花融合康复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之花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为春之花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现管理人以春之花公司在申请破产清算前通过循环转账完成出资义务,借破产逃债为由,申请法院驳回对春之花公司的破产申请。
本院查明,春之花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200万元,股东张鸿认缴80万元,股东左本威认缴120万元,2020年7月8日公司章程约定出资期限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决定出资计划。2020年8月3日,股东会决议减少注册资本为10万元,股东张鸿认缴4万元,股东左本威认缴6万元。2023年3月9日,本院裁定受理春之花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案号为(2023)粤03破111号。2023年11月24日,管理人因无人垫付破产费用未能开展审计,本院以春之花公司的经营情况以及真实资产状况无法在破产程序中查明,春之花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其具备破产原因为由,裁定驳回其破产清算申请。其后,春之花公司再次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本案中,经管理人调查,根据春之花公司银行流水以及股东左本威提供的与张鸿之间的交易往来,2023年3月9日本院受理春之花公司破产前,两名股东张鸿、左本威与春之花公司之间通过循环转账的形式完成注册资本10万元的出资义务。即张鸿向春之花公司转入投资款5000元,春之花公司以还款形式向左本威支付5000元,左本威收到还款后向张鸿转账5000元,张鸿收到后再重复操作上述流程,以完成实缴40000元的出资义务,左本威以同样方式完成实缴60000元的出资义务。银行流水显示:2022年11月17日张鸿向春之花公司账户分8笔支付合计45000元,明细账记载为"收张鸿投资款",同日均用于归还左本威借款47108元。2022年11月17日和18日,左本威向春之花公司账户分12笔支付合计60000元之后,春之花公司偿还张鸿59998元。管理人认为,本案系债务人春之花公司自行申请破产清算,两股东在申请破产前通过与公司之间循环转账的形式完成注册资本10万元的出资,存在规避在破产程序内被追究出资责任的恶意。而且,春之花公司于本院另案受理其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个别清偿两股东借款,属恶意破产情形。为防止债务人通过破产程序达到逃废债目的,本案应驳回对春之花公司的破产申请。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经审查发现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本案系债务人春之花公司自行申请破产清算的案件,本案受理后,依据管理人的调查,两股东在申请破产前通过向公司转入投资款后又向对方还款的循环转账形式进行虚假出资,具有规避在破产程序内被追究出资责任的恶意。因此,春之花公司存在为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情形,其破产清算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深圳市春之花融合康复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黄新
审判员 夏静
审判员 谢继宇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金珂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