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律师:公司非破产清算操作流程及要点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16-06-03 | 878 次浏览 | 分享到:

公司在经营发展过程中,会因章程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解散事由发生、股东(大)会决议而主动解散;也会因政府机关的责令撤销、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行为、法院的解散判决而被迫解散,由此进入公司清算。


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清算是指以解散公司为目的,而清理公司现有债权债务,分配剩余财产,了结公司各类法律关系的程序和制度。公司清算分为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两种,破产清算是依《企业破产法》进行,清算程序严谨,本文不作赘述。鉴于我国《公司法》等对非破产清算仅作只言片语的原则规定,在实践中认识不一,因而将操作流程归纳如下。


一、设立清算组


一般情况下,公司自行清算时,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注:最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由 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而指定清算的,即解散的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此时,清算组的组成人员由法院来指定,可以由股东和中介机构共同进行,也可以全部由中介机构人员组成清算组。


清算组成立以后,应当选举出清算组组长,然后制定清算过程中相应的议事规则和会议制度,并编制工作计划。工作计划一般包括:(1)人员分工及工作安排。清算组的工作分工应与其工作职能挂钩,具体可分债权清收组、债务登记组、审计评估组、综合后勤组、资产管理组等。(2)清算工作的时间和进度。具体包括对债权人申报债权通知函的发出、对债务人催收函的发出、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的时间安排、清算组与清算公司的工作交接、债权人申报债权的登记期限、职工构成情况的统计等。(3)资金计划。资金计划主要是指清算组在整个清算过程中所必须支付的费用。


注: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二、清算组接管公司


清算组成立后,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应当全面移交公司管理权,需要移交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清算公司公章的接交和管理,并从接交之日起建立公章使用审批登记制度,指定专人保管。须移交的公司公章包括:(1)公司公章;(2)公司内各职能部门的印章;(3)各种财务印章及合同印章;(4)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的印章;(5)非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的印章。


2、债权债务清单,要求不能遗漏,按清算组的要求详细填写相关内容。


3、资产清单,按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分类登记,按清算组的要求详细填写相关内容。


4、职工花名册,含在职和离退休的全体人员的花名册,要记载工龄、工种、用工形式、工资及工资拖欠、社保拖欠等情形。


5、合同书、协议书,各种法律文件及厂内相关文件分类统计移交。


6、财务账册及相关财务资料。


7、企业购买的有价证券,享有的无形资产的权利凭证。


8、企业的历史档案等其他应当移交的资料。


三、清理公司财产


接管公司后,清算组应着手清理公司财产,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确定公司现有财产的范围,对公司所有财产进行清查登记。


(2)接管公司财产,包括:对公司享有的债权进行确认;调查公司对外投资情况;对公司的其他权利进行登记;对公司的非货币财产进行评估等。


(3)要求占有公司财产的第三人返还财产,责成相关股东交足尚未缴纳或者抽回的出资。


四、接管公司债务


接管工作包括对债务进行确认和登记。对债务的确认是接管债务的基础,通常情况下,应当审查债务产生的原因和依据,对相应的债务产生的合同、其他书面文件及依据进行审查,随后,应将确认无误的债务登记造册。公司债务一般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银行借款。


(2)应付货款及其他业务欠款。


(3)应付工资。


(4)未缴税金。


(5)其他应付款。


五、开立清算账户


清算帐户应当在清算组接管公司的同时设立。公司原有的账户是以正常的生产经营为基础的,进入清算程序之后,应当及时设立清算费用账户和清算损益账户。


六、通知/公告申报债权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注:最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其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清算组应首先通知或公告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接着,应对申报债权进行登记,查验是否有遗漏债权人,并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核对其证明材料。申报登记结束后,及时编制清查报告表,以利于确认债权债务。


注: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七、处理未了结业务及债权


清算组为了了结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及债权,终结公司的各种法律关系,可开展一些以了结公司业务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清算组在此环节中的主要工作包括:对公司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进行清理,包括继续履行或终止履行或解除合同,回收债权等。


八、代表公司参加诉讼活动


公司清算过程中,如与其他主体发生纠纷,清算组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而且,清算组有权聘请律师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九、处理公司财产


因为公司的大部分债务最终都将以货币形式进行清偿,因此,清算组有必要对公司的非货币财产变现,转为货币形式用于清偿公司债务。


十、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在公司的债权清理完毕,债务登记清楚和财产变价处理完毕后,清算组应当重新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如果公司财产能够完全清偿公司债务,则按法定顺序予以清偿;如果可能不足以清偿的,应及时通知债权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如果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清算组应当停止清算活动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十一、制定清算方案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公司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如对清算方案提出修改建议和意见,清算组应当进行修改,直至股东(大)会或法院通过为止。


十二、确认并实施清算


清算方案经确认后,清算组即可按清算方案执行。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编注: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清偿顺序一般为:


(1)支付清算费用;


(2)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3)缴纳所欠税款;


(4)清偿公司债务;


(5)分配剩余财产。


注: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十三、编制并提交清算报告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各种账务账册,并提交股东(大)会或国有独资公司的政府主管部门,由上述机构对这些材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确认。


清算报告的内容一般包括:


(1)公司解散原因及日期;


(2)清算组的组成;


(3)清算的形式;


(4)清算的过程及安排;


(5)公司债权债务的确认和处理;


(6)清算方案;


(7)清算方案的执行情况;


(8)清算组成员履行职责情况;


(9)其他清算的相关内容。


十四、办理注销登记


清算报告和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各种账务账册经股东会或国有独资公司的政府主管部门确认后,清算组应将清算报告报送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后,公告公司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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