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3破658号
申请人:深圳市武林教育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蚝业社区湾美花园1栋102。
法定代表人:冯武。
2024年10月16日,申请人深圳市武林教育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武林教育公司)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2024年12月6日,本院裁定受理武林教育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为武林教育公司管理人。
本院查明,武林教育公司成立于2021年1月8日,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其中钟晓芬认缴出资70万元(持股35%)、吴婷认缴出资65万元(持股32.5%)及何丹认缴出资65万元(持股32.5%),法定代表人为冯武。经管理人调查,股东钟晓芬、吴婷、何丹于2024年2月以“一种拳击训练装置”实用新型专利1项(未接管到专利证书)向武林教育公司缴纳出资200万元,此时,武林教育公司已经对外负债并停止经营,且上述专利用途与武林教育公司实际业务没有关联。
2024年10月16日,武林教育公司向本院出具承诺,后续可以出具自公司成立以来完整的财务账册。但是,本院受理武林教育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后,武林教育公司管理人仅接管到武林教育公司移交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清算审计报告》与日记账,未接管到武林教育公司财务账册,管理人无法对武林教育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审计。债权申报期内,除3家股东相关方之外,仅1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确认该家债权人的债权金额为1585810.10元;因3家股东相关方未提交债权证据,管理人对其债权暂未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债务人武林教育公司自行申请的破产清算。按照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为防止借破产逃废债务,债务人申请对自身进行破产清算的,应当提交已经存在破产原因的证据材料,且在本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债务人应当移交完整的财务资料。武林教育公司申请对其自身进行破产清算时虽提交《清算审计报告》,但该份报告仅对截至2024年4月30日的《资产负债表》进行审计,未对武林教育公司完整的财务资料进行审计;在本院受理其破产清算申请后,武林教育公司向管理人移交的财务资料亦不具备审计条件,管理人经核查认为无法对武林教育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进行财务清查审计,武林教育公司的真实资产状况无法在破产程序中予以查明。综上,武林教育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深圳市武林教育运营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睿
审判员 唐姗
审判员 李力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灵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