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安华实业发展公司破产清算驳回裁定书(2023-11-27)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23-12-08 | 94 次浏览 | 分享到: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3破179号之六



申请人:广州威尔曼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沙河上元岗。


法定代表人:孙明杰,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深圳安华实业发展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迎春路8号安华大厦1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80762D。


法定代表人:李金泉,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查明,本院于2021年4月7日裁定受理申请人广州威尔曼药业有限公司对深圳安华实业发展公司(以下简称安华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1年4月26日指定深圳市中天正清算事务有限公司为安华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经债权人深圳市亿存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裁定安华公司重整。2023年3月23日,本院裁定安华公司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期限延长至2023年6月13日。据管理人调查,本院裁定安华公司重整时的投资人不愿再参与安华公司重整,亦无其他投资人愿意参与安华公司重整,安华公司逾期无法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仅接管到安华公司2002年至2004年期间的财务账册等财务资料,无法对安华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或清查。另据管理人调查,安华公司存在房产、车辆等巨额财产权属不清、状况不明问题,安华公司不予解释说明,管理人亦无法调查处理。管理人已向安华公司债权人通报安华公司重整情况和财产调查情况。


安华公司成立于1987年11月4日,系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80762D;注册资本1098万元,股东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为深圳市罗湖区迎春路8号安华大厦19楼;经营范围为机械设备、电子产品、家用电器、汽车零配件、化工原料等;法定代表人为李金泉。


本院认为,安华公司逾期不能提出重整计划草案,重整无法进行,重整程序应当终止。安华公司财务资料不全,巨额财产权属不清、状况不明,安华公司无法做出合理解释,管理人亦无法对其资产和负债情况作出判断,现有证据资料不足以证明安华公司应当破产清算。申请人广州威尔曼药业有限公司对安华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应予驳回。安华公司债权人可另循法律途径向安华公司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止深圳安华实业发展公司重整程序;


二、驳回申请人广州威尔曼药业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深圳安华实业发展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第二项,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霍 雨


审判员 赵 钟


审判员 黄 新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罗炳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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