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启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破产清算驳回裁定书(2023-12-21)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23-12-29 | 507 次浏览 | 分享到: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3破197号



申请人:深圳市启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林路148号梅林一村89栋18F。

法定代表人:刘开珍。


2023年4月6日,申请人深圳市启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维文化公司)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2023年5月31日,本院裁定受理启维文化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为启维文化公司管理人。


本院查明,2023年3月16日,启维文化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可以提交自公司成立以来的全部完整账册。本院受理启维文化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后,管理人仅接管到启维文化公司部分记账凭证及财务账册。因启维文化公司会计凭证缺失,无法进行审计。在破产程序中,仅有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1家债权人申报债权,经审核,管理人确认该笔债权金额为1209000元,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根据管理人调查,启维文化公司主要资产为知识产权40项、对外应收账款6172689.29元(含预付账款551547.31元、其他应收款5621141.98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债务人启维文化公司自行申请的破产清算。按照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为防止借破产逃废债务,债务人申请对自身进行破产清算的,应当提交已经存在破产原因的证据材料,且在本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债务人应当移交完整的财务资料。启维文化公司申请对其自身进行破产清算,但无法提供完整的财务资料以供审计;而该公司在申请破产时提交的审计报告仅是对该公司2022年7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2022年1月至7月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无法达到破产审计要求,因此,启维文化公司的真实资产状况无法在破产程序中予以查明。另外,启维文化公司经管理人审核认定的债权仅一笔,金额为1209000元,而该公司的资产数额远超上述债权金额,启维文化公司可以自行追收、变现财产对该笔债权进行清偿。综上,启维文化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深圳市启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白田甜


审判员 唐姗


审判员 李力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吴灵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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