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商业总公司破产清算驳回裁定书(2023-12-20)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23-12-29 | 477 次浏览 | 分享到: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破346号之二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宝兴路西侧万骏经贸大厦1栋一楼101、102、103、104、105、106、107、108、109、111、118号,1栋二楼整层。


法定代表人:覃斌。


被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区商业总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办宝民路东侧广场大厦一栋1705室。


法定代表人:任卫坚。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以被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区商业总公司(以下简称:宝安商业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2020年5月27日,本院裁定受理对宝安商业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本院查明,宝安商业总公司系全民所有制企业,主管单位为深圳市宝安区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托管单位为深圳市资兴源实业有限公司。经委托对宝安商业总公司的财务资料进行审计,管理人发现,该公司曾购入新园宿舍、五区综合大楼、34区兰花园九栋601、38区第4幢103-603、104-604等房产,但管理人未能查询到上述房产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人调取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显示,宝安商业总公司名下显示为无效登记的园岭新村86栋206、483(地下)无详细档案;宝安商业总公司曾购入“新疆地皮”、“布吉镇大芬地皮”、“布吉镇地皮”,但财务资料未对上述地皮的位置作记载,管理人无法查找地皮下落;宝安商业总公司曾于1992年以货币出资投资“茂名市公安局商业走廊”,因未能接管到投资协议,管理人无法查明投资标的情况;宝安商业总公司名下还有应收款7428819.64元、其他应收款27770175.99元,但大多应收款因信息不详而无法确定债务人,宝安商业总公司的主管单位亦表示暂无法核查;宝安商业总公司名下有18家对外股权投资企业,其中13家企业登记宝安商业总公司为“主管单位”,经征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希望宝安商业总公司对上述13家企业依法清理。2023年12月1日,管理人以重大资产无法查明、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为由,请求驳回对宝安商业总公司的破产申请。


本院认为,破产程序系在债务人存在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破产原因时,对债务进行公平清理的法定程序。宝安商业总公司系全民所有制企业,账上资产经管理人审计账目、查询公示信息、询问主管单位等各种方式进行调查均无法查明下落;宝安商业总公司的主管单位亦表示暂时无法查明,因此,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宝安商业总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况且,宝安商业总公司作为主管单位的13家对外股权投资企业尚需要宝安商业总公司启动清理,宝安商业总公司暂不宜进行破产清算。管理人以重大资产下落无法查明、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为由,请求驳回对宝安商业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理由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区商业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白田甜


审判员 唐  姗


审判员 李  力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灵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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