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3破184号
申请人:深圳万合集门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深南路6022号维豪斯商务公寓B座8楼。
法定代表人:朱爱珍。
申请人深圳万合集门投资有限公司以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2023年5月23日,本院裁定受理深圳万合集门投资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本院查明,根据深圳万合集门投资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显示,2012年5月7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李金玉变更为姚昀言,成员由姚昀言(监事)、李金玉(执行董事)、李金玉(总经理)变更为李金玉(监事)、姚昀言(执行董事)、姚昀言(总经理),股东由李金玉变更为姚昀言;2014年5月20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姚昀言变更为朱文雅,成员由李金玉(监事)、姚昀言(执行董事)、姚昀言(总经理)变更为李金玉(监事)、朱文雅(执行董事)、朱文雅(总经理),股东由姚昀言变更为朱文雅;2016年1月29日,该公司成员由李金玉(监事)、朱文雅(执行董事)、朱文雅(总经理)变更为李金玉(监事)、朱文雅(执行董事)、柳磊(总经理),股东由朱文雅变更为朱文雅(持股30%)、柳磊(持股70%);2019年9月6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朱文雅变更为朱爱珍,成员由朱文雅(执行董事)变更为朱爱珍(执行董事)。
(2018)鄂01民终10290号案件查明,姚昀言系深圳万合集门投资有限公司实际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因该案被上诉人李鹏、孙原申请对深圳万合集门投资有限公司等进行强制执行,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案号为(2019)鄂0103执3478号。李鹏、孙原申请对深圳万合集门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泰然一路天安高尔夫珑园4栋4B房产进行拍卖。2019年11月13日,深圳万合集门投资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后被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2020年7月7日,李金玉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撤销拍卖并中止执行涉案房产,该执行异议于2020年9月7日被裁定驳回;后李金玉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主张深圳万合集门投资有限公司已于2013年4月1日将涉案房产租赁给其作为住宅使用,租期15年,该执行异议之诉一审败诉后,李金玉提起上诉。2023年2月27日,深圳万合集门投资有限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该公司申请破产。2023年3月20日,深圳万合集门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自身进行破产清算。2023年5月4日,深圳万合集门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涉案房产在执行程序中拍卖成交。李金玉还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拍卖申请抗诉。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一直未将涉案房产的执行拍卖款向管理人移交,破产程序中无法对债权人进行清偿。截止目前,经管理人审核确认的债权人共2家,即上述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李鹏、孙原以及房产抵押权人深圳禾苗壹号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李鹏、孙原于2023年7月向本院提交异议书,陈述涉案房产占用人李金玉系姚昀言的母亲,深圳万合集门投资有限公司申请破产系为阻却执行、逃避债务。
本院认为,破产程序系债务清理程序,债务人申请破产亦以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为首要目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深圳万合集门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对自身进行破产清算,但该公司的主要资产即涉案房产被该公司创始股东、监事李金玉占用,至今无法用以清偿外部债权人的债权。深圳万合集门投资有限公司本应在申请破产偿债之前即对自身房产进行清退并妥善保管,本院受理其破产清算后,该公司相关人员亦未根据管理人要求对涉案房产进行清理,造成破产程序中亦无法对债权人进行清偿。鉴于深圳万合集门投资有限公司有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嫌疑,且管理人已经审核认定的全部债权人均希望通过执行程序尽快获得清偿,对该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深圳万合集门投资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白田甜
审判员 唐姗
审判员 李力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灵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