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部分公司股东法律意识淡薄,认为遣散了员工,关闭了公司即可放之不管。时间拖延日久,导致公司的公章、营业执照、财务账册丢失,已经无法自行清算。因为财务资料丢失导致公司无法清算,部分公司的股东甚至被追究了清算义务责任,并需要对公司的负债承担巨大的连带清偿责任。[1]公司未及时进行清算的,会对相关主体(股东、法定代表人等)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笔者认为,在条件适合的情况下,公司应及时自行进行清算。如果公司因为各种原因不具备自行进行清算的条件,则以股东的名义申请法院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是一种可行的方式。本文即是对股东申请公司清算的实操问题进行阐述。
一、股东申请公司强制清算的概念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负责公司清算义务的主体(清算组或破产管理人)对公司未了解的业务、财产及债权债务关系等进行清理和处分,并最终注销公司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申请公司强制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未依法及时自行清算的,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法律行为。[2]股东申请公司强制清算,则是指公司解散后未依法及时自行清算时,以股东的名义申请法院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在法院受理强制清算案件后,法院会依法指定专门的清算组对公司未了解的业务、财产及债权债务关系等进行清理和处分。
二、股东申请公司强制清算程序下,诉讼主体的确定
(一)申请人
公司的股东可以作为申请公司清算纠纷的申请人。多个股东共同申请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对“股东”的理解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隐名股东无权直接提出申请公司清算诉讼。隐名股东应先通过诉讼或者其他途径确认其股东身份,[3]方可向法院申请申请公司强制清算。
2. 出资存在瑕疵的股东(如不足额出资、未出资等)可以提出申请公司清算诉讼。实践中,法院对申请人是否具备股东资格只是进行形式审查,一般通过工商登记核实。关于股东的出资是否存在瑕疵,及股东是否要就瑕疵出资承担相应责任的问题,可由法院指定的清算组调查清楚后依法处理。
(二)被申请人
股东申请公司清算案件中,被申请人是公司。
(三)第三人
现行《公司法》《清算纪要》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对申请公司强制清算纠纷中如何确定第三人的问题进行明确规定。但部分法院会要求追加其他股东为第三人。[4]
三、股东申请公司强制清算程序下,诉讼程序的准备
(一)诉讼前置条件
股东申请公司清算的前置程序是:公司已经解散,且公司未及时、依法清算。
公司解散的情形包括:(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因公司僵局而导致法院解散公司。[5]
公司未及时、依法清算的情形包括:(1)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2)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3)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6]
(二)管辖法院的确定
地域管辖:股东申请公司清算案件一般由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即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存在争议的,由公司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7]
级别管辖:股东申请公司清算案件一般应当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级别予以确定,即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8]珠海市、海口市即是按照此种做法确定管辖法院。
根据笔者的办案经验,部分地区法院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级别管辖上作出变通规定。以广州市为例,广州市设立了专门的广州破产法庭,广州破产法庭管辖广州市辖区内地(市)级以上(含本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公司(企业)的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9]再以深圳市为例,深圳市也设立了专门的深圳破产法庭,但是以深圳地区公司为被申请人的强制清算案件则原则上由公司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深圳破产法庭仅受理被申请人为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强制清算案件,以及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强制清算案件[10];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设立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的批复》规定,如果申请人股东或第三人股东为港澳台或海外公司的,该强制清算申请案件由深圳前海合作区法院管辖。
因此,在申请公司强制清算时,一定要先明确管辖法院,避免出现法院受理案件后又移送到其他法院的情况。
(三)案件受理费
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申请费不用预先缴纳,而是在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从被申请人财产中优先拨付[11]。需要注意的是,部分法院可能会根据公司财产状况要求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垫付清算费用。[12]
(四)保全措施的采取
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公司财产存在被隐匿、转移、毁损等可能影响依法清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组或者申请人的申请,对公司财产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13]
(五)诉讼时效
股东申请公司强制清算的,不受诉讼时效的影响。但此处需要指出的是,公司债权人以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为依据,请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公司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无法进行清算之日起计算[14]。因此,股东拖延清算并不能导致债权人追究股东清算义务责任的诉讼时效丧失。
四、股东申请公司强制清算程序下,证据材料的准备
股东申请公司强制清算的,除了要提供《强制清算申请书》和被申请人公司的主体资格文件外,还需要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1.被申请人已经解散的证据。被申请人自行解散的,应提交被申请人的公司章程及决定解散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被依法强制解散的,应提交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吊销公司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公司的决定或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民事判决书。[15]
2.被申请人公司未及时、依法清算的证据。申请人以拖延清算及违法清算为由申请对公司强制清算的,应提交公司自行成立清算组的证明文件,及清算组故意拖延清算或存在违法清算行为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股东利益的证据。 [16]
3. 证明股东资格的证据。如公司章程、实际出资、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工商登记等。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网公示的公司登记信息来核实股东身份。如果申请人股东的信息(如股东名称、持股比例)与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网公示的公司登记信息不同,法院可能会不予立案。申请人应说明公司登记信息存在差异的原因(如名称变更、企业改制、公司合并、分立,或市监局的工商信息登记错误等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加以说明。法院认可后,方可立案。
五、审查清算申请的方式
(一)召开听证会审查
实践中,法院审查清算申请可以选择采用召开听证会的方式进行。若是采用听证会的方式审查,法院应当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被申请人的股东、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及员工代表可以参加听证。[17]听证会中,人民法院应当组织有关利害关系人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被申请人是否已经发生解散事由、强制清算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内容进行听证。[18]
(二)书面审查
对于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证据确实充分的强制清算申请,法院可以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人民法院决定不召开听证会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并向被申请人送达有关申请材料,同时告知被申请人若对申请人的申请有异议,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19]
六、股东申请公司强制清算程序下,法院审查的裁定
根据《关于印发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十二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听证会召开之日或者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依法作出是否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裁定。[20]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审理规程》第十三条规定,(深圳地区的)法院应在收到强制清算申请之日起的三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听证期间和申请人补充、更正相关材料的期间不计入这三十日期限。实践中,因为法院的案件较多,申请人需要及时与法院保持密切沟通,以加快法院审查强制清算申请的速度。
法院经审查后决定受理的,会作出受理的裁定,并会参照《破产案件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管理人名册中指定清算组成员。清算组接受法院指定后,即开始接管公司,对公司进行清算。
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受理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1]
注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发布文号:法释〔2020〕18号】第十八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发布文号:法释〔2020〕18号】第七条第二款。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发布文号:法释:法释〔2020〕18号】第二十四条。
[4]部分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主动追加其他股东第三人。这一做法存在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第一百八十条。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发布文号:法释〔2020〕18号】第七条第二款。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发布文号:法发〔2009〕52号】第二条。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发布文号:法发〔2009〕52号】第二条。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集中管辖部分破产案件的批复》【文号:法〔2019〕267号】第二条。
[10]《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审理规程》第二条、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