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3破申93号
申请人:深圳可思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田寮社区光明高新园西区7号侨德科技园厂房A栋三楼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85579648。
法定代表人:黄万富。
申请人深圳可思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可思美公司)以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存在重整价值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重整。本院依法召开听证,申请人可思美公司到庭参加听证。申请人申请称,截至2022年12月,可思美公司资产总计67954482.85元,包括现金390552.94元、存货价值1600万元、办公设备若干、对外股权投资三家、应收账款1291569.61元、发明外观设计及实用新型102项、商标127件。负债总计70824612.52元,包括应付职工薪酬、银行贷款、其他应付账款(供应商货款、房租、其他个人和股东欠款)。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可思美公司主张其具有重整价值及重整具有可行性。
本院查明:可思美公司于2013年5月13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825.2354万元,经营期限自2013年5月13日至2023年5月13日。股东为:黄万富(持股28.39939%)、深圳可思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股13.15606%)、深圳信之源商贸有限公司(持股9.47368%)、北京小米移动软件有限公司(持股7%)、方自然(持股6.0704%)、杭州利海互联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4.6526%)、嘉兴联创汉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4.35534%)、杭州牵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4.35534%)、深圳市美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2.98263%)、深圳中韩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持股2.9568%)、珠海英飞恒昇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2.9568%)、武汉顺赢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持股2.70273%) 、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持股2.42577%)、深圳市红土星河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2.42577%)、徐汉杰(持股1.73319%)、深圳市罗湖红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持股1.47839%)、深圳仙瞳精睿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持股1.4514%)、深圳仙瞳中欧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持股0.69667%)、程玉华(持股0.42976%)、武汉顺宏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0.29726%)。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医学研究及试验发展;医疗器械领域内的技术开发;从事检测技术、生物技术、计算机科技、数据科技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健康管理咨询(不含医疗行为);软件的研发、销售;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许可经营项目是:一类医疗器械、保健器材、护肤品、美容用品、化妆品、美容仪器、生物制品的技术开发、设计、生产、销售(以上不含需取得许可的医疗器械);第二类医疗器械的销售;药品的销售。
本院认为,申请人可思美公司以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存在重整价值及具有重整可行性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重整。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向人民法院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负债情况及偿债能力,但可思美公司未能提交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可思美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不足以认定其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故可思美公司不具备破产原因。另外,申请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具有拯救可能性和重整可行性。综上,对可思美公司提出的破产重整申请,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不予受理申请人深圳可思美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重整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霍雨
审判员林雪
审判员谢继宇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邱娅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