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3破申216号
申请人:深圳市联德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KU8K48。
法定代表人:吴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2023年3月6日,申请人深圳市联德盛科技有限公司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召开听证会,申请人参加听证会并提交相关证据。
本院查明,申请人深圳市联德盛科技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成立,法定代表人吴博,注册资本200万元,股东为吴博、陈漫漫,持股比例分别为67%、33%。2023年2月14日,深圳市联德盛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深圳市联德盛科技有限公司提交材料显示,其已于2021年12月底停止生产经营,除与员工刘国平、钟锦灵因劳动合同纠纷处于诉讼过程中之外,与其余员工均已解除劳动关系,不涉及其余员工的安置问题。申请人深圳市联德盛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审计机构对其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审计报告显示,申请人资产总额278.06元,负债702997.52元,净资产总额为-702719.46元。申请人股东吴博向本院出具承诺函,表示自愿承担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破产费用。
本院认为,申请人深圳市联德盛科技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现已停止经营。根据其提交的审计报告等材料显示,申请人深圳市联德盛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具有破产原因。申请人深圳市联德盛科技有限公司现依据股东会决议,向本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深圳市联德盛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霍雨
审判员谢继宇
审判员林雪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罗炳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