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3破申147号
申请人:深圳市湘味四季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林路46号1F006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2594320P。
法定代表人:曹逻津,总经理。
被申请人:深圳东方高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南区高新南一道德赛科技大厦8层0804A、0804B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5404674D。
法定代表人:盘其伟,总经理。
关于深圳市湘味四季餐饮有限公司申请深圳东方高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作出(2021)粤03破申664号民事裁定,裁令不予受理深圳市湘味四季餐饮有限公司对深圳东方高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深圳市湘味四季餐饮有限公司对上述裁定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23年1月13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粤破终23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21)粤03破申664号民事裁定,并指令本院受理深圳市湘味四季餐饮有限公司对深圳东方高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作出(2022)粤破终23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受理深圳市湘味四季餐饮有限公司对深圳东方高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据此作出本裁定,受理深圳市湘味四季餐饮有限公司对深圳东方高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深圳市湘味四季餐饮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深圳东方高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霍雨审
判员谢继宇
审判员林雪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罗炳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