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3破申141号
申请人:深圳市时代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宝源路与海城路交汇处泰丰广场A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7928376E。
法定代表人:魏向扬。
关于深圳市时代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一案,本院作出(2022)粤03破申576号民事裁定,裁令不予受理深圳市时代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深圳市时代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裁定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22年11月1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粤破终239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22)粤03破申576号民事裁定,并指令本院受理深圳市时代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作出(2022)粤破终2392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受理深圳市时代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破产清算申请。本院据此作出本裁定,对深圳市时代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予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深圳市时代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霍雨
审判员谢继宇
审判员林雪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罗炳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