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化学工业总公司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2023-02-10)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23-02-18 | 264 次浏览 | 分享到: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3破申5号



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区化学工业总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宝城22区天河大厦二楼(办公场所),工商注册号4403061054820。


法定代表人:罗俊群。


2023年1月9日,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区化学工业总公司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区化学工业总公司系全民所有制企业,于1991年1月18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罗俊群,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东为深圳市宝安区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0%)。深圳市宝安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圳市宝安区化学工业总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的函》载明,同意深圳市宝安区化学工业总公司依法申请破产清算。根据深圳市宝安区化学工业总公司提交的审计报告,截至2022年8月31日,深圳市宝安区化学工业总公司现有资产总额为123535.1元,净资产为-13889197.57元,负债总额为14012732.67元。


本院认为,根据深圳市宝安区化学工业总公司提交的审计报告,深圳市宝安区化学工业总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区化学工业总公司向本院申请破产,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区化学工业总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黄新


审判员谢继宇


审判员夏静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廖桓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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