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3破申857号
申请人:深圳市捷耀电子有限公司清算组,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公明办事处上村社区下南第三工业区第15栋一楼。
负责人:梁宗着。
被申请人:深圳市捷耀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公明办事处上村社区下南第三工业区第15栋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5168983L。
法定代表人:梁宗着,总经理。
2022年9月1日,申请人深圳市捷耀电子有限公司清算组以被申请人深圳市捷耀电子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深圳市捷耀电子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于2002年12月3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梁宗着,注册资本50万元,股东为梁宗着和戴光辉,持股比例分别为20%和80%。2022年6月27日,深圳市捷耀电子有限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一致同意解散公司,由戴光辉和梁宗着组成注销清算小组履行清算职责。在清算过程中,申请人发现深圳市捷耀电子有限公司已经资不抵债,无法完成清算,遂向本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根据深圳市捷耀电子有限公司清算组提交的清算报告,深圳市捷耀电子有限公司现有资产总额为822738.98元,净资产为-5933946.12元,负债总额为6756685.1元。
本院认为,根据深圳市捷耀电子有限公司清算组提交的清算报告,被申请人深圳市捷耀电子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申请人深圳市捷耀电子有限公司清算组向本院申请被申请人深圳市捷耀电子有限公司破产,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深圳市捷耀电子有限公司清算组对被申请人深圳市捷耀电子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黄新
审判员谢继宇
审判员夏静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陈学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