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中级法院成立民六庭 专业审理金融、破产、生态类案件
来源:央广网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16-06-02 | 97 次浏览 | 分享到:

5月31日上午,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第六庭成立及授牌仪式在厦门中院审判大楼举行。此举标志着厦门法院正式设立了金融、破产、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机构。该庭的主要职能包括四方面——统筹协调和指导厦门市金融、破产案件的审理工作,依法审理企业破产、司法重整、重组改制、强制清算等案件,依法审理涉银行金融案件,依法审理环境资源类民事案件。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王成全在讲话时表示,这是厦门法院推进专业化审判的一次突破和创新,将更加有利于统一司法尺度,有利于全市金融、破产、生态审判资源的集约化整合,进一步彰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良好司法环境,为广大企业、金融机构和人民群众提供更为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保障。他对全市法院推进金融、破产、生态环境审判工作提四点要求:树牢五大发展理念,找准服务改革发展的着力点;坚持公正高效司法,狠抓执法办案第一要务;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形成内外合力整体推进;强化保障总结提升,高标准高起点打造司法品牌。


据了解,2013以来,厦门全市两级法院审结金融案件40475件,受理破产、强制清算案件22件,尚有14件在受理审查中,审结生态环境案件428件,为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改革发展、建设美丽厦门作出了积极努力。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第六庭负责人叶炳坤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民六庭配备三名法官,一名书记员,今后将视工作的发展情况逐步把人员配齐、配强。民六庭本身是为因应经济大局形势需要,服务大局建设而设立的庭,其功能和效用体现在今后不断的服务经济大局建设,规范金融经营,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安全,助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方面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服务。接下来会出台一系列司法意见和政策,为全市两级法院在这方面的工作提供更规范、专业的指导和审判力量的强化。下一步将逐步推进在有条件的区也设立相应的审判庭,我们也明确要求各区目前不具备条件的话也应当有专门的合议庭和专人负责这方面的案件。各区法院应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的需求,主动服务大局,与政府部门对接,为金融、破产案件审判和生态案件审判配强力量。


随后,厦门全市法院金融、破产案件审判工作会议召开。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郝勇主持会议,回顾三年来金融、破产案件的审理情况,并指出目前此类案件审理存在的若干问题。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对外经贸大学中国世贸组织研究院中国世贸专家委员、厦门企业法律工作者协会副会长、律师、高级经济师、厦门仲裁委仲裁员肖伟为法官们做专题讲座。他在讲座中特别提到金融审判庭法官应具备“四维观念”,把握好“三足定理”。“‘四维’指的是金融安全、金融效率、金融公平和金融秩序,这是金融法的四维观念。法官在金融审判过程中要有这些观念,才能把审判工作做好,促进金融稳定与发展。‘三足定理’就是安全、效率和金融消费者保护,这是金融法学者提出的理论学说,可以作为法官在审理金融案件时的参考,特别要把金融安全放在首位。金融案件一般涉及面广,处理不好会影响社会稳定,处理案件时法官要谨慎,防范出现社会动荡与金融风险,特别是要把防范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作为首要的考虑因素。”


会后接受记者采访时,肖伟教授表示,目前我国的金融业务发展迅速,纠纷多,金融案件专业性特别强,设立专门的审判庭,有专门的审判人员有利于提高审判的专业性,专门力量也能满足解决金融纠纷在实践中的需要。“厦门中院不是最早的设立金融审判庭的,其他省市已经设立,各地应根据各地金融案件数量的多少,择机设立专业性的金融审判机构。这是大好事。随着金融事业的发展,今后会有更多地方设立专门的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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