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配合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落实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关于依法清理“僵尸企业”要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积极推行小额破产案件简易审理程序、管理人援助资金制度、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衔接转换、司法程序和行政程序相互配套等四项措施,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清理“僵尸企业”审判模式,为清理“僵尸”企业,维护市场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
▉ 推行破产简易审程序,为高效清理僵尸企业提供司法保障。
制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规程》,在现行法律的框架内通过固定审理模式、适用最短限期、采取便捷方式推行简易破产程序。一是明确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分别对简易程序案件适用范围、简易程序应履行的程序、简易程序的转换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满足案值小、无复杂问题和没有风险隐患三个条件之一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即债务人不属于国有企业,且财产价值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债务人的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债务人人员下落不明,未发现存在巨额财产下落不明情形;债权债务关系简单,不存在重大金融风险隐患三类案件;二是提升小额破产案件审判效率。对文书送达形式、债权人会议召开模式进行了统一,严格限定审理期限。规定在简易程序中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送达相关文书等措施,明确适用简易程序的破产案件应于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三是引导当事人追究清算义务人责任。要求主审法官在结案裁定中明确列出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的原因,为债权人追究债务人相关人员责任提供指引和重要证据。
▉ 创新管理人援助资金制度,为管理人投身僵尸企业清理给予资金支持。
从创新社会管理角度出发,着手建立了管理人援助资金制度。一是解决资金的来源问题。采取行政拨款和自筹资金相结合的模式,保障援助资金的来源。争取财政每年拨付2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破产管理人援助资金。同时,在正常审理的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中进行提留,并按级别确定提取援助资金的比例;二是解决资金使用问题。制定《破产案件管理人援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规定了资金的申领、审批、标准和核销。
▉ 建立执行与破产衔接程序,为及早发现清理僵尸企业创造条件。
深圳中院早在2013年就出台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不能案件转破产程序的若干意见》,对执行法院可以移送破产审查的情形作了明确,加快了僵尸企业从被发现到进入司法清算的期限,避免了因当事人不积极、不主动导致的破产清算程序无法实际启动的问题,为尽早发现和处理僵尸企业创造了良好条件。经过近1年的试行,已经处理16 件执行转破产案件,从实践中积累一些经验。
▉ 探索行政与司法配合模式,率先解决僵尸企业注销问题。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实践中,管理人向破产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时,除了法院裁定,还须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需的一系列相关文件,其中绝大多数是管理人无法提供的,进而造成僵尸企业无法注销或延迟注销等问题。
针对这一问题,深圳中院通过司法建议的形式,向政府有关部门明确提出破产程序终结后应当配合注销企业的建议,并积极与深圳市市场监督局确定了注销企业所需要的七项文件。在全国率先解决了破产企业注销的问题,为清理僵尸企业使其彻底退出市场畅通了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