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司法助力经济产业转型升级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1970-01-01 | 99 次浏览 | 分享到:

面对当前国内外经济发展的深刻变化及企业经营的困境,地处经济特区的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坚持“多重整挽救,少破产清算”的原则,先后审结了一系列破产案件,为拯救危困企业、维护债权人利益、促进企业优质资产重组、推进经济产业转型升级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厦门中院被评为“全国破产审判工作先进集体”,被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为全省唯一一家“全国破产审判方式改革试点法院”。2016年5月31日,厦门中院专门负责破产审判工作的民六庭挂牌成立。


坚持服务经济发展导向


“我院根据中央提出的要求,对经营出现困难的企业加大破产保护力度,促进企业新生,对‘僵尸企业’依法‘市场化出清’。在破产案件立案审查中强调依法审查、依法受理,实现破产立案的正常化、常态化。通过司法重整,运用股权和战略投资促进兼并重组,实现市场和产业资源的依法再配置和再利用,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郝勇向记者介绍。


成立于1997年并于同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夏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是全国知名企业。然而由于经营不善,截至2008年,公司已连续三年巨额亏损,负债近29亿元,债权人人数达4676家,涉讼212件,所有账户、厂房和设备被数十家法院轮候查封,经营陷于停顿。2009年5月27日,该公司股票被暂停交易,如在2009年内不能实现扭亏,将被退市。


夏新公司陷入困境后,数百名债权人围堵公司,要求清偿债权,数千名员工围堵工厂、政府和法院,要求支付工资,社会稳定面临严重挑战。如任由公司继续瘫痪或进行破产清算,为数众多的债权人、股东和公司员工势必继续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隐患。同时,由于大量资金被长期拖欠,数十家上下游企业被拖得奄奄一息,厦门地区相关产业发展和经济形象将蒙受重大损失。


2009年8月,债权人厦门火炬集团向厦门中院申请对夏新电子进行破产重整。厦门中院高度重视,抽调精兵强将组成审理团队全力以赴开展工作,很快就裁定夏新电子依法重整。同年11月,厦门中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大会,重整计划草案以高票获得通过。同日,重整计划草案在夏新电子出资人组会议上也以99.96%的支持率获得通过。


夏新电子重整案是福建省首起上市公司重整案。在整个重整案件审理和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由于各项工作预案到位、应对及时,审判过程和谐平稳。该案的及时顺利审结,实现了多方共赢的经济和社会效果。


“普通债权人按破产清算可获得的理论清偿率比例不到8%,而通过重整程序,普通债权人实际清偿率增加了1.5倍有余,我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债权人白先生对法院的工作一直心存感激。


郝勇介绍:“夏新电子重整成功,为资产重组扫清了障碍,夏新电子‘壳资源’被置入优质资产,上市公司获得再生。5万余名股民的权益得到最佳保护,消除了社会不安定隐患。同时,公司主业获得了新的发展机会,夏新原有的手机主业相关资产和技术按照重整计划整体打包出售后,收购方对其注入资金并进行管理、技术更新,使其重新焕发生机。”


“公司原有职工在获得满意的补偿后保留了就业机会、获得了更好的待遇和职业前途。手机业务收购方按照承诺接收夏新电子在职职工,实现‘无缝安置’。通过重整,上下游产业链数十家企业的交易机会得到维护,避免了‘倒掉一家,拖垮一片’的厄运,为厦门市电子产业集群的发展和升级提供了有力支持。”厦门中院民二庭副庭长叶炳坤对记者说。


据悉,厦门中院2015年以来先后立案受理破产案件9件,占10年来收案数的一半,超过当前全省受理破产案件数的60%。


创新破产案件审判方法


在破产重整案件中,厦门中院先后创新采用“反向保全”“企业托管”“预重整”等审理方法,不断提高审判效率、节约破产费用、提高破产审判质效。


厦门琪顺运输有限公司是2001年成立的一家主要经营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因经营出现问题,截至2015年10月,该公司在法院被提起诉讼30余次,公司运输车辆、设备和银行账户分别被查封、冻结,无法正常经营,公司债权人也自发控制了公司的财产和经营,公司存在重大隐患,急需完成重整工作。


2015年10月,福建恒兴能源有限公司向厦门中院申请对琪顺公司进行重整。厦门中院依法公告后召开听证会,琪顺公司及到会债权人均同意对琪顺公司进行破产重整,拟定的重整计划草案也获得了已知普通债权人、在岗职工和担保、税收债权人的支持。


2016年1月,厦门中院以琪顺公司拖欠大量到期债务且经强制执行后仍未能清偿,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正式裁定受理对琪顺公司的重整申请。经过一系列严密的法定程序,厦门中院于2016年5月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终结重整程序。


琪顺公司重整案是福建省第一件对运输物流企业进行破产重整的案件,该案从立案到表决通过重整计划,历时仅用3个月,审理全程和谐、稳定,债务人、债权人和企业职工对重整工作均表示十分满意。在该案审理中,厦门中院将创新之举贯穿其中。


“我们首次创新采用了预重整审理方式,法院在破产审查期间即指导琪顺公司召集已知债权人进行协商,草拟了重整计划草案并召集已知债权人和公司员工进行谈判和初步表决,获得各方代表绝大多数的赞成和担保债权人、税收债权人的同意。在裁定受理该案时,该重整计划草案的支持率已经达到企业破产法规定的通过标准。这一工作创新极大地提高了破产审判效率,节约了破产费用,提高了案件审理结果的确定性和债权人对重整结果的可预见性,有效避免了破产重整案件程序长、争议大、费用高和重整计划表决结果的不确定性问题,在破产重整案件审理中具有重要借鉴意义。”叶炳坤告诉记者。


在这起案件的审理中,法院还发现,该公司民间借贷占债权的绝对比例,民间借贷债权的不规范给债权的审核确认和重整计划的通过带来较大障碍。针对此困难,厦门中院及时指导管理人明确债权审查、确认的基本原则,并在两次债权人会议上进行公布。同时,要求管理人在债权审核中加强对各债权付款凭证的审查核实,强化管理人与债权人的协商对话,多次到企业召集管理人和债权人代表参加会议,就债权审核工作进行协调、对重整计划的内容进行解释答疑。还通过建立债权人微信群等方式,实现相关问题沟通、协调的实时化和常态化,有力保证案件平稳、和谐审结。该案的审结为今后审理类似的小微企业重整案件积累了经验。


“我们还首次采用债权人委员会入驻企业监管模式,公司经营人员随时就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征询债权人委员会意见,使债权人对企业经营情况能得到更及时、全面的了解。由于各方面措施得力、管理到位,企业进入重整程序后第一个月即实现盈利15万元,第二个月盈利30余万元,为重整计划的顺利通过和执行奠定了良好基础。”叶炳坤介绍。


提升破产案件审判实效


为提高破产重整案件的审判实效,厦门中院强化审判专业队伍建设,于2009年成立全省首个金融、破产专业合议庭,负责破产案件的审理,推进破产清算案件集中管辖。并进一步设立民六庭,专门负责金融、破产案件的审判工作。同时,厦门中院强化人才培养和典型领跑,培树了“全国审判业务专家”“全国模范法官”叶炳坤等破产审判领域先进典型,有力推动了该院破产重整审判工作的发展。


2014年,厦门中院在全省首次组织编制市级破产管理人名册,公开选任,15家中介机构及5名个人被纳入名册。同时每年组织管理人举行业务培训,目前正在积极推进管理人协会的筹备工作。此外,厦门中院还积极通过府院对接平台,协调市政府为法院增配破产审判专项辅助人员、拨出500万元启动资金设立破产专项援助资金,切实解决了破产审判人力资源不足和“无产可破”企业缺乏职工赔偿安置等费用——这两个长期困扰破产审判工作开展的难题。


2015年以来,厦门中院先后制定出台了《关于破产案件审理工作的规范(试行)》《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的规范(试行)》《关于企业破产案件中选定审计、评估、拍卖等中介机构工作的规范(试行)》等制度,不断规范破产案件审判和管理、加强破产审判工作公开度和透明度,让破产重整行进在阳光大道上。


经过不懈努力,厦门中院破产重整审判工作的实效日益彰显,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通过对资不抵债、无能力清偿债务、已经执行不能的债务人企业依照法律规定从执行程序转入破产程序,有利于及时实现债权人依法受偿、债务人依法退出市场,化解执行积案,破解执行难问题。据统计,2013年至2015年,仅厦门中院因被执行人已经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的案件即有951件。开展‘执转破’工作有力推动了化解执行积案工作的开展。”厦门中院执行局局长李增祥介绍。


“破产制度的完善与否和破产审判的效率本身就是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重要考核项目之一。通过破产和强制清算审判工作,有效破解‘僵尸企业’大量债权债务未能及时清结给市场诚信体系带来的负面影响,使经营者真正负担起企业经营失败的法律责任,不仅对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运行机制、促进市场的诚信机制建设有重要作用,还对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助力经济转型升级、化解执行难问题、提高厦门营商环境的法治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郝勇总结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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