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3破申689号
申请人:深圳市金永利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西环路民主九九工业城九九工业路6号B栋101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03204575。
法定代表人:黄茂华。
被申请人:深圳市凯隆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九围路111号富源工业城C10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4108829。
法定代表人:骆雨昌。
申请人深圳市金永利印刷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深圳市凯隆电子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院依法通知了被申请人深圳市凯隆电子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深圳市凯隆电子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深圳市凯隆电子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深圳市金永利印刷有限公司主张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凯隆电子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且立案执行。经执行法院查证,未发现被申请人深圳市凯隆电子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遂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且已经过执行程序,仍无法清偿。被申请人系有限责任公司,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第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深圳市金永利印刷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凯隆电子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黄新
审判员谢继宇
审判员夏静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陈学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