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3破申755号
申请人:深圳市宝盈进出口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宝城22区天河大厦二楼(办公楼),组织机构代码19248764-1。
法定代表人:许世雄,总经理。
申请人深圳市宝盈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宝盈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院依法对宝盈公司的申请进行了听证调查,宝盈公司委托代理人谭海波、徐敏怡到庭参加听证。
本院查明,宝盈公司成立于1994年4月5日,系全民所有制企业,注册资本5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许世雄,股东为深圳市宝安区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粮油食品,轻工业品,纺织品,工艺品,化工原料及产品,黑色金属,丝织品,陶瓷,机械设备,化肥,农膜。电子产品,通讯器材,建材,装饰材料。宝盈公司现已停止生产经营,其营业执照已被吊销。2021年10月14日,宝盈公司股东决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并委托深圳公正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对宝盈公司进行审计。根据深圳公正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2021年10月14日作出的深公正会审字[2021]第100号《深圳市宝盈进出口公司2021年01月至05月审计报告》,截至2021年5月31日,宝盈公司资产总额为391769.71元,负债总额为5024312.86元,净资产总额为-4632543.15元,已资不抵债。
本院认为,申请人宝盈公司经股东会决议同意申请破产清算,宝盈公司经审计,已经资不抵债,且已停止生产经营,不存在继续营业恢复偿债能力之可能。综上,宝盈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深圳市宝盈进出口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黄新
审判员张睿
审判员夏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林东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