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3破申442号
申请人:深圳市微推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留仙大道4093号南山云谷创新产业园朗山阁 4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326519937B。
法定代表人:林兴贵。
委托代理人:刘洋,广东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2年5月23日,申请人深圳市微推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申请人深圳市微推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2月4日成立,法定代表人林兴贵,注册资本100万元,股东为深圳市微梦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林爱华,持股比例分别为99%、1%。 2022年5月5日,深圳市微推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深圳市微推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提交材料显示,其已于2019 年10月停止生产经营,与所有员工解除劳动关系,不涉及员工安置问题。申请人深圳市微推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委托审计机构对其截至2021年11月30日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审计报告显示, 申请人资产总额0元,负债30790.34元,净资产总额为-30790.34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深圳市微推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现已停止经营。根据其提交的审计报告等材料显示,申请人深圳市微推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具有破产原因。申请人深圳市微推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现依据股东会决议,向本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深圳市微推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黄 新
审 判 员 夏 静
审 判 员 谢继宇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勤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