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3破申757号
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区同发实业发展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办宝民路东侧广场大厦一栋17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849506。
法定代表人:许世雄,总经理。
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区同发实业发展公司(以下简称同发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
本院依法对同发公司的申请进行了听证调查,同发公司委托代理人谭海波、徐敏怡到庭参加听证。
本院查明,同发公司成立于1993年6月26日,系全民所有制企业,注册资本3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许世雄,股东为深圳市宝安区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机器设备、交通器材、汽车配件、冷气设备、电子产品、家用电器、建筑材料、日用百货、针棉织品、矿产品、土特产品、饲料。同发公司现已停止生产经营,其营业执照已被吊销。2021年10月14日,同发公司股东决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并委托深圳公正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对同发公司进行审计。根据深圳公正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2021年10月14日作出的深公正会审字[2021]第099号《深圳市宝安区同发实业发展公司2021年01月至05月审计报告》,截至2021年5月31日,同发公司资产总额为202496.30元,负债总额为47815747.36元,净资产总额为-47613251.06元,已资不抵债。
本院认为,申请人同发公司经股东会决议同意申请破产清算,同发公司经审计,已经资不抵债,且已停止生产经营,不存在继续营业恢复偿债能力之可能。综上,同发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区同发实业发展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黄新
审判员张睿
审判员夏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林东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