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3破申9号
申请人:朱志红,男,196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北京市密云区十里堡明珠小区东区573号。
被申请人:深圳市光合力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石厦北二街新天世纪商务中心A座26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51328363。
法定代表人:邓朝辉。
申请人朱志红以被申请人深圳市光合力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院依法通知了被申请人深圳市光合力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深圳市光合力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进行听证。
本院查明,申请人朱志红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光合力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经执行查证,未发现被申请人深圳市光合力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遂作出(2021)粤03执162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人朱志红的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且已经过执行程序,仍无法清偿。被申请人深圳市光合力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第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朱志红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光合力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黄新
审判员张睿
审判员夏静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林东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