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3破申845号
申请人: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智路兴智科技园B栋21层,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登良路汉京大厦16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26267598。
法定代表人:丁立红,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千里集团”)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存在重整价值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重整。
本院查明,保千里集团原名为南京中达制膜股份有限公司,系经南京市人民政府宁政复[1997]27号文《市政府关于同意募集设立南京中达制膜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1997年6月18日在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营业执照号为32019200000029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2608966137J,注册资本243788.6049万元。法定代表人为丁立红,注册地址为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智路兴智科技园B栋21层,办公地址为深圳市南山区登良路23号汉京国际大厦16层,经营范围:电子摄像技术、计算机软硬件研发、生产、销售、租赁;项目投资;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租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保千里集团曾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代码为600074。2020年6月2日保千里集团股票终止上市。
另,本院作出的(2021)粤03破申267号生效民事裁定书查明,保千里集团名下尚有被保全的银行存款1亿余元、多家长期股权投资等资产未处置。职工债权人已与银行存款的首封债权人达成和解意向,首封债权人同意让渡部分款项用于解决职工工资问题,职工债权人亦同意该解决方案。
本院认为,保千里集团名下尚有被冻结的银行存款1亿余元、多家对外长期股权投资等资产未处置,且尚在经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具备破产原因,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不予受理申请人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重整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黄新
审判员夏静
审判员张睿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李文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