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3破申125号
申请人:深圳市泰丰来电脑绣花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龚彪。
被申请人:深圳市阳光鼠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薛丽。
申请人深圳市泰丰来电脑绣花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深圳市阳光鼠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
被申请人深圳市阳光鼠时尚科技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本院已于2022年4月25日依法组织双方进行听证调查,被申请人异议认为:一、申请人享有的债权金额不大,仅5万余元,同时轮候查封了部分资产,虽然财产是轮候查封,但仍然具有拍卖和参与分配的可能,不属于明显无法清偿的破产清算情形;二、被申请人目前仍有对外应收账款约100万元,同时具有多个商标和著作权。
听证调查中,被申请人深圳市阳光鼠时尚科技有限公司明确表示公司员工不足5人,已无法正常生产,只能将现有的资产变现。网店已停止经营,现处于委托第三方清货状态。且在听证调查中,本院责令被申请人深圳市阳光鼠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7日前提交《资产负债表》,被申请人未提交,也未提交相关证据佐证其提出的异议。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深圳市阳光鼠时尚科技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深圳市泰丰来电脑绣花有限公司主张对被申请人深圳市阳光鼠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且立案执行。经执行法院查证,未发现被申请人深圳市阳光鼠时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遂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且已经过执行程序,仍无法清偿。被申请人系有限责任公司,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被申请人关于财产具有拍卖、分配的可能性及有对外应收账款的异议,未提交资产负债表,也未提交其他证据进行佐证,依据不足,不能成立。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第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深圳市泰丰来电脑绣花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深圳市阳光鼠时尚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黄新
审判员夏静
审判员张睿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勤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