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招冠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2022-06-01)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22-09-05 | 295 次浏览 | 分享到: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3破申334号



申请人:深圳市凡牛一号咨询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保社区金花路29号安骏达仓储大厦7层C栋0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前海宝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招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与彩田路交汇处联合广场B栋办公B1001B。


法定代表人:郑英亮。


申请人深圳市凡牛一号咨询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被申请人深圳市招冠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院依法通知了被申请人深圳市招冠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深圳市招冠科技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根据生效的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5036号判决,深圳市招冠科技有限公司应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偿还贷款本金10148661.15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因深圳市招冠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深福法执字第3520-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经拍卖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成交后,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4年9月1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将(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5036号判决项下的剩余债权(本金10147226.61元及相应利息)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2020年12月29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申请人深圳市凡牛一号咨询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将上述债权转让给深圳市凡牛一号咨询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本院认为,申请人受让取得的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且已经过执行程序,仍无法清偿。被申请人系有限责任公司,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第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深圳市凡牛一号咨询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对被申请人深圳市招冠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黄 新


审判员谢继宇


审判员 夏 静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杨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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