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3破申422号
申请人:李淑芬,女,汉族,1978年10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潭头二村93号。
被申请人:深圳市耀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办潭头西部工业园B4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5552441B。
法定代表人:罗静霞。
申请人李淑芬以被申请人深圳市耀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被申请人深圳市耀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本院于2022年7月5日依法组织双方进行听证调查。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深圳市耀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8月8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罗静霞,注册资本为7081.5231万元,所属行业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申请人李淑芬主张对被申请人深圳市耀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且立案执行。经执行法院查证,未发现被申请人深圳市耀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遂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
在听证调查中,被申请人深圳市耀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认可申请人李淑芬主张的债权,但因公司账户被查封,不能清偿申请人的债权。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停止营业,公司资产主要有数台设备及对外应收账款6.1亿元,且涉及供应商较多,对外负债6亿元。同时,被申请人认为:一、经审计,被申请人资产远大于负债,所有者权益为406903185.97元;二、被申请人具备继续偿债的可能性;三、被申请人有技术等优质资产,自行重组再生有利于债权人获得充分清偿。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且已经过执行程序,仍无法清偿。被申请人系有限责任公司,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第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李淑芬对被申请人深圳市耀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黄 新
审判员谢继宇
审判员 夏 静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杨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