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日景观重整失败宣告破产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18-04-08 | 586 次浏览 | 分享到:

作者:刘洋  来源:公司清算与破产律师网

*未经授权 禁止转载*




深圳中院日前发布公告称,根据深圳市龙日园艺景观有限公司(下称“龙日景观”)管理人的申请,该院于2018年3月1日裁定终止龙日景观重整程序并宣告该公司破产,理由是龙日景观未能执行重整计划。至此,龙日景观重生的希望彻底破灭,这对债权人无疑是一个噩耗!

    

龙日景观重整案是深圳中院重整史上极为少见的失败个案。深圳中院历来对破产重整案件的受理和审查都是非常谨慎和严格的。相较破产清算案件数量,重整案件在该院所占的比重很小,但重整案件的质量却非常高,重整计划基本上都能得到顺利执行,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龙日景观从清算受理到重整失败,历时近三年。债权人对龙日景观重整寄予了厚望,毕竟如果重整成功,普通债权人将得以“现金+股权”的方式实现全额清偿。但是,谁也无法保证重整一定会成功。重整计划再美好,如果不具有可操作性,或者偏离客观市场环境,终将是镜花水月。

    

【一】 龙日景观重整回顾

    

2015年5月18日

   

深圳中院根据庄轲敏的申请,裁定受理龙日景观破产清算案,案号为(2015)深中法破字第57号。

    

2015年7月13日

    

深圳中院根据龙日景观的申请裁定其重整。

   

2015年7月16日

    

深圳中院批准龙日景观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2016年5月13日

    

龙日景观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分组(财产担保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对由龙日景观制定的《龙日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表决并获得通过。同日,龙日景观出资人组会议对《龙日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表决并获得通过。

   

2016年5月31日

    

深圳中院裁定批准《深圳市龙日园艺景观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龙日景观重整程序。

    

2018年3月1日

    

深圳中院根据深圳市龙日园艺景观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申请,裁定终止深圳市龙日园艺景观有限公司重整程序并宣告深圳市龙日园艺景观有限公司破产。

   

【二】刘洋律师观点

 

龙日景观重整近三年却以失败收场,不得不进入破产清算,却一个非常大的遗憾!不论是中院破产庭的法官,还是管理人,都为此投入和付出了大量心血。对于众多普通债权人而言,重整失败不仅意味着无法实现重整计划中的全额清偿目标,更有可能的是,债权人现在通过破产清算所获得的受偿金额甚至比三年前还要少。

 

破产重整是司法程序内的重组,与司法程序外的重组相比,破产重整对参与各方有制度和程序上的约束和保障。但是,破产重整与庭外重组的本质并无二致,均是通过市场机制令企业恢复生机,法官和管理人均无法代替市场进行决策。这也决定了重整既可能成功,也可能失败,重整参与各方需要对此有清晰的认识,并作出理性的决策。

  

在办案过程中,我们发现很多债权人对破产重整制度的理解存在偏差,以为经法院批准的重整当然会成功,重整计划一定会得到执行,而忽视了其中隐藏的失败风险。正是因为这种认识上的偏差,导致很多债权人在审查重整计划草案时,更多的是关注自己能收回多少债权,而对草案中事关重整成功与否的经营方案却鲜有关注。在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的债权人会议上,大家争论最多的通常是债权受偿方案,对经营方案则很少讨论。这一方面反映出债权人对重整的参与性不够,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债权人缺乏对重整风险的正确认识。

    

我们认为,在破产重整程序中,非常有必要加强对债权人的风险警示,让债权人充分了解重整的风险,尤其是在重整计划草案中,应当向债权人明确提示重整失败的风险。在这方面,目前的重整计划草案基本都没有提及。相反的,为了获得债权人会议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通常会进行债务人偿债能力的分析,其向债权人传达的信息是:只要债务人能进行重整,债权人将可以获得比破产清算程序下更多的受偿比例。这无疑是在给债权人作重整一定会成功的暗示。这种只提重整成功,而不提重整失败的重整计划草案,对于非专业的债权人显然是具有迷惑性的,也是不公平的,极易对债权人投票产生误导。

    

接下来怎么办?

    

龙日景观现已被法院宣告破产,不再具备重整的基础,债权人无需对再次进行重整抱有幻想。接下来,龙日景观将会按照破产清算程序进行清算,在完成全部财产分配后,龙日景观将办理注销手续,最终消亡。

    

需要强调的是,尽管重整已经失败,但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已经获得的清偿仍然有效,无需退还出来。







| 点击排行
| 最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