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洋 来源:公司清算与破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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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退出市场的合法途经有两条:一是通过自行清算(或强制清算),在清理资产并清偿全部债务后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手续;二是在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通过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在处理完全部资产并依法分配后,将企业予以注销。前者适用于企业资产能够清偿债务的情形,而后者则适用于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形。
倒闭企业基本都存在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问题。按照传统理论和相关法律,在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情形下,企业应当向法院申请破产。但现实情况却是,企业破产法并未能完全得到贯彻实施,各地法院对待企业申请破产的积极性并不高,甚至会人为设置一些障碍,导致企业申请破产的难度和成本加大。
不可否认,这种法律和现实的冲突是导致大量“僵尸企业”(*本文特指被工商部门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被吊销营业执照,处于经营资质丧失而法律主体资格尚存状态的负债倒闭停业企业)出现的重要原因。
除了申请破产之外,负债倒闭企业还有没有其他的选择?
▌清算和解
通过借鉴强制清算制度,笔者认为,负债企业即使资不抵债,但仍可通过启动自行清算,并在清理资产基础上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或资产分配达成和解,同样能令企业合法退出市场,而不必通过破产清算的方式。这就是本文所称的“清算和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七条:“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债务清偿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组的申请裁定予以认可。清算组依据该清偿方案清偿债务后,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终结清算程序。”也就是说,即使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仍然可以在与债权人达成和解的基础上,终结清算程序,并依法注销企业。虽然上述规定适用于强制清算程序,但仍然可以灵活运用于债务人自行清算。
与破产清算相比,债务人通过自行清算,与债权人就资产处置与债务清偿方案达成一致,公平合理处置和分配资产,效率更高,而且能大大节省清算成本,最终使债权人获得更大比例的清偿。而传统的破产清算方式,不仅耗费时间长,而且成本高,在支付破产受理费、管理人报酬及破产期间的其他优先费用后,普通债权人往往受偿率极低,甚至无法获得任何分配。显然,“清算和解”方式在保障债权人权益方面更有优势。
▌清算和解的要件
负债倒闭企业对“清算和解”方式的运用,必须满足以下要件:
· 符合自行清算程序要求。
公司法对自行清算程序的启动及操作有明确规定。企业应依法成立清算组,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清理资产和债权债务,确保清算程序合法合规。
· 与债权人就资产处置和债务清偿方案达成一致。
由于负债倒闭企业的资产已不能完全清偿债务,在未经债权人豁免的情况下,清算程序是无法完成的。因此,与债权人就资产处置和债务清偿方案进行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是确保清算成功的关键。
为使债权人打消疑虑,倒闭企业必须从清算程序启动之初就要动员债权人积极参与清算,让债权人能通过各种方式参与到倒闭企业的清算进程,包括委派代表参加清算组、成立债权人会议对清算活动进行监督等。只有确保清算程序公开、透明,才有可能促成债权人与倒闭企业就债务清偿达成一致。
· 全面落实和解方案。
在与债权人就清偿方案达成一致后,债务人应积极予以落实,避免债权人今后反悔或提出异议,影响清算的效力。
▌清算和解的实践
从笔者操作的案例来看,“清算和解”方式在实践中仍有较大的局限性。影响“清算和解”成功率的因素主要有两个:
1、债权人。
债权人若不同意和解方案,则清算程序无法推进,倒闭企业最终将只能通过破产来终结。实践中,债权人存在以下情形的,将对“清算和解”的成功率产生不利影响:
(1)债权人人数众多。
和解方案必须得到全体债权人的一致同意,否则,将无法对全体债权人产生约束力。而一旦债权人人数众多,则会出现众口难调的局面,协商的困难程序将大大增加。
(2)债权人包含银行等金融机构
债权人中若包含银行等金融机构,将会导致“清算和解”方案无法实施,成功率基本为零。因为银行等金融机构基本都不愿意通过庭外和解的方式对债权予以打折处理。
2、清偿率。
虽然是和解方式,但若清偿率过低,将很难得到债权人的认可。实践中,若清偿率低于50%,将很难获得债权人的接受。
作为企业倒闭后的一种债务处理方式,“清算和解”将自行清算与和解融合在一起,既能提高资产处置和分配效率,又能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最大化,值得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和推广。与法院主导下的强制清算和破产清算不同,“清算和解”是由倒闭企业发起的,因此,如何确保其能公正、合理地处理和分配资产,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以及提高债权人参与的积极性,都是需要认真思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