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问题对债务人申请破产的影响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16-07-12 | 551 次浏览 | 分享到:

作者:刘洋  来源:公司清算与破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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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自行申请破产,不仅需要考虑企业是否符合破产条件,还需要妥善处理员工问题。员工问题是关涉债务人申请破产能否被法院受理的现实问题。

   

企业破产法对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与债务人自行申请破产应向法院提交的材料有不同的要求,主要体现为:债务人自行申请破产的,还需要向法院提交职工安置预案、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立法者的初衷似乎是为了防止债务人滥用破产程序,恶意逃避债务,保护员工利益。且不论这种区别要求的立法设置是否具有合理性,但从中可以看出,立法者对于员工利益保护的重视程度。当然,这也是国家维稳政策在立法中的体现。

    

司法实务中,作为地方政府的一个重要维稳窗口,法院在审查破产申请时对员工问题也是格外关切的。对于涉及员工人数较多,或者已经发生员工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债务人破产申请,法院往往是非常慎重的。以深圳为例,根据深圳中院的要求,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需要安置的员工数量在100人以上的,需要报广东高院批准。

 

上述立法和司法层面对员工问题的态度,决定了债务人在自行申请破产前必须妥善处理员工问题,否则,必将影响到破产受理的成功率。

    

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要求,在自行申请破产时,债务人要向法院提交两项涉及员工的材料:

    

(1)员工安置预案

   

法律对员工安置预案的内容和要求并未作出具体规定。安置预案是否要确保所有员工的工资、社保、公积金、补偿(赔偿)金等得到100%的受偿?各地法院在理解和执行时存在差异。很多法院往往就是以没有提供妥善的员工安置预案为由不予受理债务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对此,急需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按照企业破产法,员工工资、社保等只是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最终受偿率取决于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因此,破产案件不可能保证员工能得到100%受偿。既然如此,法院对安置预案的审查也不应苛求其能全部满足员工的要求,而应将审查重点放在安置预案的可执行性方面。

   

(2)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保费用的缴纳情况

  

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由债务人掌握,由债务人提供合情合理,应不存在困难。社保费用的缴纳情况,由债务人直接向社保部门调取即可,对债务人也不是难事。

    

与员工安置预案相比,职工工资支付和社保费用缴纳情况似乎不存在理解分歧。但是,实务中仍然有法院会以此作为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理由。比如,广东高院在深圳市天劲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案((2015)粤高法民二破终字第9号)中,认为天劲通公司没有提供当地社保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公司职工社保缴交、薪金支付基本情况的说明 ,也没有提供经当地劳动部门确认的在册职工表,维持了一审法院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广东高院的上述理由实在太过牵强!且不说社保部门和劳动部门并不完全了解和掌握公司的薪金支付和员工情况,何况社保部门和劳动部门也没有义务对相关情况进行确认。


从实务案例来看,相当多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案未被法院受理往往就是因为员工问题。因此,债务人自行申请破产的,必须要对员工问题作周全考虑,否则必然会影响到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受理。债务人有必要提前作好充分应对措施和预案:


1、在企业出现资金断裂前预留员工安置经费。

    

企业资金断裂并非一瞬间发生,对于大部分企业而言,其完全有机会为员工预留安置经费。在员工安置经费落实后,一旦企业出现资金断裂或者需要申请破产保护,就可用以维护员工稳定,及时满足员工的合理诉求,避免出现员工上访、哄抢等群体性事件发生。

 

2、及时与劳动部门沟通,汇报情况并寻求帮助。

 

在申请破产前,债务人企业应尽早将企业困难向劳动部门进行汇报,寻求劳动部门的帮助。作为政府主管部门,劳动部门在员工心中有非常大的公信力,其提前介入有利于员工情绪的稳定。必要时,可以由劳动部门代为向员工发放工资、补偿金等。

    

确保员工稳定既符合政府的关切,也有利于债务人企业申请破产保护。债务人在申请破产前,务必在员工维稳方面做好充分准备工作,在保护员工利益的同时,也能为破产申请扫除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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