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法院破产案件的受理及审理现状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15-11-13 | 329 次浏览 | 分享到:

作者:刘洋   来源:公司清算与破产律师网


*未经授权 禁止转载*




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前沿,深圳在市场经济法治建设方面也一直走在全国前列,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到企业破产实践,无不体现着深圳改革创新、锐意进取的窗口形象。

    

与全国破产案件受理数量下降的趋势不同,深圳法院的破产案件受理却是在逐年上升。2015年,市中院新收破产案件131件,同比增长104.7%,审理283件,涉及资产97.23亿元,审结82件,同比上升26.2%,审理的破产案件总量约占全省的40%。之所以出现破产案件数量不减反增的现象,与深圳法院及深圳政府对企业破产所持的包容态度及采取的政策有重大关系。

    

深圳对企业破产是非常重视的,并没有将企业破产视为洪水猛兽,而是将企业破产作为一种正常的市场经济现象来看待,不会对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人为设置受理障碍。为规范破产案件的审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破产案件立案规程》、《破产案件审理规程》、《破产案件管理人援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规范》、《破产案件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管理人报酬确定和支取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

    

笔者在深圳从事了十多年公司破产法律业务。为便于大家对深圳的破产司法实务有更多解和认识,现就深圳法院破产案件的受理和审理现状做简单介绍。

    

(一)深圳破产案件的管辖


深圳基层法院无权受理破产案件,破产案件(包括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统一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受理。为此,该院专设了公司清算和破产庭,其职责包括:决定破产案件的立案;依法审理破产案件;依法处理企业破产的有关善后事宜;负深圳市企业破产清算的有关调研工作。


(二)深圳破产案件的审查

  

深圳破产案件实行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相结合的审查原则,形式审查由立案庭负责,实质审查由公司清算和破产审判庭负责。

   

公司清算和破产审判庭通过听证调查或书面审查的方式对破产申请进行审查。需要注意的是,组织听证调查的时间不计入破产申请的立案审查期间。

  

对于部分破产申请,除了经过听证调查或书面审查的方式外,在拟立案受理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还将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包括: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其申报金额在人民币1亿以上的;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需要安置的员工数量在100人以上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对于债务人是否达到破产界限争议极大或债务人破产可能造成重大社会不稳定因素的。

 

(三)深圳破产案件的审理期限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破产案件审限:一般破产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两年内审结;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案情疑难复杂的破产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三年内审结;特别重大疑难案件应在五年内审结。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破产案件审限:应于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报庭长批准,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的破产案件包括三类:债务人不属于国有企业,且财产价值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债务人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债务人人员下落不明,未发现存在巨额财产下落不明情形的;债权债务关系简单,不存在重大维稳隐患的。

   

(四)衍生诉讼案件的审理

    

在受理破产案件后,与债务人有关的民事诉讼案件由公司清算和破产审判庭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但知识产权案件仍由相关业务部门集中审理。劳动争议和职工清单纠纷案件,由中级法院指定破产企业主要办公地点所在地的基层法院审理。

 

(五)管理人援助资金制度

  

为保证破产清算工作顺利进行,保障破产案件管理人依法履行职责,深圳中级法院设立了破产案件管理人援助资金,专项用于补贴管理人依法履行职责所必须的破产费用。破产管理人援助资金由两部分资金组成:政府财产拨款和法院从管理人所得报酬中提取的资金。

   

援助资金的设立部分解决了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管理人报酬而导致破产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的困境,在全国具有示范效应,能够更好地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 点击排行
| 最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