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与破产律师专项服务之债权人/股东申请对公司强制清算
强制清算是指公司因违法行为被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关闭而进行的清算,或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法院宣布破产而进行的清算。
人民法院是公司强制清算的组织者。申请公司强制清算的主体可以是公司的债权人,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是公司股东。
强制清算是通过公权力的介入,即由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的清算。
《公司法》第184条规定,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法中仅仅规定债权人申请公司清算的权利,而对于其他主体包括公司股东是否可以提出清算申请没有规定。针对这个局限,《公司法解释二》规定了“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司法解释将“债权人未提出申请”作为公司股东提出清算申请的前提条件,既体现了对股东权益的维护,同时也平衡了公司、股东以及债权人三方的利益。
由法院组织强制清算可以建立较为可靠的清算组监督机制,有利于债权人了解整个清算程序的进展,从而有效地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同时,在股东不能自行清算的情况下,也有利于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清算与破产律师经办过大量的公司清算案件,具有丰富的公司清算经验。深圳公司清算与破产律师能够为债权人和股东提供专业的强制清算法律服务:
●提供强制清算法律咨询;
●出具强制清算的可行性法律意见;
●收集、整理与债务人强制清算相关的材料、文件;
●代为向法院提交强制清算申请文件;
●参加法院组织的强制清算案件受理听证会;
●代为参加债权人会议;
●协调与法院、清算组的关系,依法积极维护债权人/股东的合法权益;
●其他与强制清算程序相关的法律事务。
公司清算与破产律师团队将根据客户的具体需要及服务内容协商收取合适的律师费,为客户提供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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