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与破产律师专项服务之债务人自行申请公司破产清算
根据企业破产法,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债权人以及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可以向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申请对债务人破产清算。
公司因资不抵债而清算的案件,若由债务人向法院提出申请,则为自愿性申请破产;若由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则为非自愿性申请破产。
公司清算与破产律师认为,在符合破产条件的情形下,债务人主动申请破产对债务人具有积极意义:
1. 及时申请破产清算可以有效阻断公司负债增加,最大程度保障公司财产价值最大化。
在停止经营、资产被封的情况下,该公司已丧失还款来源,而高额贷款利息却日益发生,财产数量不变但负债却不断增加,资不抵债情形日益严重。但根据破产法规定:
(1)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之日起,附利息的债权停止计息;
(2)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相关财产交由管理人接管;
(3)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
(4)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有权决定继续或停止公司营业,如继续营业产生的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属于共益债务,随时清偿。
2. 及时破产清算,可保护公司财产以妥善安置公司职工。
若不申请破产清算,公司主要资产将被司法强制执行拍卖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而拖欠职工的各种费用将无从清偿,必然激发社会矛盾。但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因执行中止,全部保全措施均被解除,不会出现个别清偿情况,且在资产变现后,职工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获得清偿,职工权益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有效避免出现社会矛盾。
3. 依法减债,规避股东风险。
通过破产清算,债务人可依法减债,合理消亡。作为股东,其出资额虽全部损失,但可通过破产程序摆脱历史负担、轻装上阵。且根据公司法解释规定,若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还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或连带清偿责任。
深圳公司清算与破产律师经办过大量的公司破产清算案件,具有丰富的破产清算经验。深圳公司清算与破产律师认为,相较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债务人及时主动地申请公司破产能使债务人更为主动,避免被动破产对公司和股东造成的不利影响。
公司清算与破产律师团队能够为债务人提供专业的破产清算服务:
●提供破产法律咨询;
●出具债务人破产可行性法律意见;
●收集、整理与债务人破产相关的材料、文件;
●根据债务人的委托,代为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文件;
●参加法院组织的破产案件受理听证会;
●代为参加债权人会议;
●协调债务人和法院、债权人、管理人的关系,依法积极维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其他与破产程序相关的法律事务。
公司清算与破产律师团队将根据客户的具体需要及服务内容协商收取合适的律师费,为客户提供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
若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请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随时联系深圳公司清算与破产律师,我们将及时作出回复,并严格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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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清算&破产律师:刘洋 律 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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