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与破产律师专项服务之债权人/债务人申请债务人重整
破产重整是企业破产法新引入的一项制度,是指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破产重整制度作为公司破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己为多数市场经济国家采用。它的实施,对于弥补破产和解、破产整顿制度的不足,防范大公司破产带来的社会问题,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重整申请人既然包括债权人、债务人,也包括特定情形下的债务人的股东。根据企业破产法第70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一般情况下,重整申请为债务人或者其债权人,该申请无前置程序可直接向法院提出。该法第70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重整制度无论对参与重整程序的各参加人,还是对整个社会而言,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其一,对被重整的债务人而言,债务人重整的直接目的是挽救财务状况恶劣或已暂停营业及有停业危险的公司,因其有继续经营的价值、重整的可能和必要,从而予以重整使其免予解体或破产,并能够清偿到期债务,使濒临破产或已达到破产界限的债务人起死回生;
其二,对债务人的债权人而言,若债务人重整成功,将有效避免一旦其进入破产清算所导致的债权清偿比例过低这一现象的产生,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最差局面的发生,有机会挽回损失。
其三,对社会整体利益而言的,因债务人重整的间接目的也是为保护债权人以及社会部分公众的整体利益,其中包括了职工利益,故债务人的重整成功也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安定与发展。
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该裁定提前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1)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2)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情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3)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按住不利于债务人的行为;(4)由于债务人的行为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能够达到重整计划目标,则破产重整计划程序借宿,破产程序亦终结,企业恢复正常经营。
公司清算与破产律师团队曾参与过多起破产重整案件,对公司重整的操作具有丰富经验。深圳公司清算与破产律师认为,虽然重整制度相较破产清算制度具有更积极的社会意义,但是,由于重整的过程相当繁琐和复杂,专业性很强,事前对重整可行性的评估非常重要;同时,重整实施过程中也需要更多耐心、细致的工作,包括与法院、管理人的协调等,稍有不慎,重整工作就可能功亏一篑。
公司清算与破产律师可以根据债权人、债务人以及符合条件的债务人股东提供重整法律服务:
●提供重整法律咨询;
●出具重整可行性分析报告;
●参与起草重整方案;
●制作并提交重整申请法律文件;
●参与实施重整计划;
●引介投资方,并参与投资谈判,起草相关法律文件;
●协调与管理人、法院的关系;
●其他与重整相关的事项。
公司清算与破产律师团队将根据客户的具体需要及服务内容协商收取合适的律师费,为客户提供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
若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请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随时联系深圳公司清算与破产律师,我们将及时作出回复,并严格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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