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考核办法(试行)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16-01-25 | 581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3年7月25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执行专业委员会2013年第14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考核的目的)  为实现对管理人的科学管理,加强考评和监督,促进管理人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保证破产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以及本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的对象)  对本院受理的破产清算、重整、和解案件中依法指定的管理人,依据本办法进行考核。


第三条(考核的种类)  管理人的考核,采取个案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考核的概念)  个案考核是对管理人办理具体破产案件的量化考核。


年度考核是对管理人每一年度内办理破产案件的综合考核。


第五条(考核的主体)  本院设立的评审委员会负责考核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考核办公室,考核办公室人员由本院公司清算和破产审判庭庭长、副庭长、审判长和内勤组成。考核办公室提出初步考核意见后,报评审委员会审核确定。


第六条(考核的原则)  个案考核注重工作质量和效率,考核结果应当能够反映管理人办理该案件的效果。


年度考核注重考评管理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执业操守、执业能力、工作表现、工作绩效的综合表现,考核结果应当能够反映管理人的整体素质和水平。


第二章  个案考核


第七条(个案考核办法)  个案考核由客观标准和主观标准两部分组成,分值为100分。个案考核由承办该案的合议庭负责。


第八条(客观标准的评分)  本院对管理人在办理破产案件中各项工作开展和完成与否进行考核,客观标准包括管理人内部管理、日常性工作等内容,满分为75分,具体见附表1。


第九条(主观标准的评分)  本院对管理人办理破产案件中各项工作完成的质量和效果进行考核。主观标准包括依法办案、接受监督、维护稳定等内容,涉及加分项和减分项,加分项总分为25分,减分项总分为15分。具体见附表2。


第十条(个案考核结果)  个案考核结果分为不合格、合格、良好、优秀四个等级。


(1)60分(不含)以下的为不合格;


(2)60分(含)至75分(不含)的为合格;


(3)75分(含)至90分(不含)的为良好;


(4)90分(含)以上的为优秀。


个案考核结果应经考核办公室复核。


第三章  年度考核


第十一条(年度考核方式)  年度考核采取年度个案考核分数和综合评价分数相加的方式,满分为100分。


第十二条(年度个案考核分数的计算)  年度个案考核分数是管理人在相应考核年度内所有个案考核分数的平均分。年度个案考核分数占年度考核总分的80%。


第十三条(年度未结案件的考核)  年度未结案件的考核,参照本办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实施。


未结案件加权计算的考核分数,作为该未结案件个案考核的分数。


第十四条(综合评价分数的计算)  本院考核办公室对各管理人年度整体案件办理情况、办理效果、管理人机构规模和经验、专业人员队伍建设、破产法理论和实务研究成果等项目进行打分,确定管理人的年度综合评价分数;


综合评价分数占年度考核分数的20%。


第十五条(年度考核结果)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级:


1、年度考核成绩在同级管理人中排名前20%且没有个案考核不合格的,该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


2、考核年度内有一宗个案考核不合格的,该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


3、考核年度内有两宗以上个案考核不合格的,该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


4、除优秀、基本称职、不称职以外的,考核结果为称职。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六条(考核结果的公示及使用)  个案考核及年度考核的结果应及时向管理人公示。管理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复核。考核的结果,作为管理人分级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考核时限)  个案考核需在案件终结后三十日内考核完毕;年度考核原则上在年底进行,最迟应在次年第一季度完成。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强制清算案件的准用)  本院、各区院受理的强制清算案件指定本院机构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为清算组成员的,适用本办法。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实施前受理,尚未审结的破产案件中清算组的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院《破产案件管理人规范》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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