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院破产审判庭庭长武永庆:资本如何在企业破产重整中大展拳脚?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17-04-28 | 307 次浏览 | 分享到:

■编前语


2016年9月杭州G20峰会上,《中美元首杭州会晤中方成果清单》承诺“中方高度重视运用重组和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破产清算制度和机制依法解决产能过剩问题。在解决产能过剩问题中,中方将通过继续建立专门的破产审判庭、不断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及运用信息化手段等方式推进破产法的实施”。


早在2015年,党中央提出推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推进“僵尸企业”处置。破产制度的发展完善已经成为国家战略和重大国际问题。


如今破产业务已成为一个热门的社会性话题,东北特钢、二重重装、广西有色等重大破产案件不断涌现,温州市、泉州市等地方政府相继出台政策支持破产审判工作,广东高院、北京一中院、厦门中院、德阳中院等地方法院相继成立了专门的破产审判庭,全国的破产业务和破产工作日渐火热。


早在1993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成立了破产审判庭,而2007年企业破产法的实施又“添柴加火了一把”。2008年至2015年,深圳中院新收破产案件412件,其中2015年新收131件,涉及资产247.22亿元,2016年新收又超220件。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十周年。“破”案是越来越多,意味着企业破产制度正逐步被社会所认知和接受,它的价值和活力也正在被激活。资本如何助力困境企业“重生”?企业家、股东、债权人如何运用法律更好保护自身权益?南方日报即日起推出系列专访进行全面解读。


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是中央清理“僵尸企业”的整体思路。而反映到破产制度上,就是多破产重整,少破产清算。


破产重整的路径是通过债务的清理和重组,最终实现股权和资产的重组,其结果是企业的主体资格或者企业的主营业务、主要资产得以保留,企业恢复持续经营能力,是一个融合了资产、债务和股权重组的综合性法律制度。


但重整的企业基本都是陷入债务危机、资金链断裂的企业,其自身缺乏继续经营所需要的现金流。而且由于重整企业信用下降、社会对重整程序认识不足等原因,企业对外融资能力也急剧下降。重整期间融资难,是重整企业普遍所面临的问题。


司法作为最后一道保护合法利益的屏障,对经济形势的变化似乎是后知后觉,但有时候又是“春江水暖鸭先知”。重整企业与资本合作的想象空间有多大?机构资本又如何在破产业务中掘金新的利润增长极?南方日报就此专访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庭庭长武永庆。


“就目前的破产重整实践来看,资本对相当一部分案件起着至为重要的作用,而重整也是为资本提供了获取丰厚回报的契机,只是目前两者的结合尚处于萌芽和刚刚起步的状态,未来两者的合作有广阔的想象空间。”武永庆说。


重整期间的融资安全有“双保险”


在不少资本界人士看来,资本市场的运作总是要考虑风险,破产程序对于清偿债务顺序还有个“三六九等”的划分,新入资本会不会“鸟飞蛋打”?


“实际上,目前重整制度对此是有合法保护的。”武永庆说,重整期间的融资定性为共益债务,在重整中具有较高的优先等级,仅劣后于破产费用和有财产担保债权,但优先于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和普通债权。所以,只要共益债务小于重整企业的全部资产扣减掉担保财产后的剩余部分,共益债务的全额清偿还是有保障的。


除此之外,企业破产法还规定,重整期间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相当于为重整期间的融资安全加了个“双保险”。


“和机构平时投资收购的一些项目相比,破产重整的优势比较明显。”武永庆说,一是交易程序是法院主导下的、管理人和重整企业等各方参与的司法程序,交易对手通常为管理人且有法院监督,管理人依法取得管理人报酬,但并不会直接从交易中获益,能够确保交易信息公开、透明。“在其他资本投资中往往需要‘斗智斗勇’、‘掘地三尺’尽职调查,但这在破产重整中是不需要了。”


二是债务清理最为彻底。债务清理是重整程序的核心功能,清理方式主要包括两种,由管理人委托独立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以及持续整个重整期间长达数月的债权申报工作,重整企业的所有负债情况基本是无处遁形。之后重整计划会对所有债务的清偿作出安排,方案清偿完毕后,不足清偿的部分重整企业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三是股权重组具有价格优势。重组方的收购价格虽然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应当不低于企业资产在清算状态下的评估值,但是却可以低于企业资产的持续经营评估值,企业收购过程中“讲故事”等溢价因素基本被挤干了,重整企业极具价格优势。


资本如何参与到破产重整程序中?


司法重整中,破产企业获取新资本的方式主要包括内部融资和外部融资两种。内部融资是指股东、债权人等重整参与人提供融资。重整程序一般由一方主导,或为股东,或为主要债权人,为了推动重整程序的进行,主导方往往会提供融资,这是实践中较为常见的融资模式。


而外部融资,指的是由重整参与者之外的主体提供融资。与内部融资相比,外部融资对重整参与权和控制权的需求降低,更多的是追求安全稳定的收益。


“过去囿于信息的不对称和不公开等原因,实务中一般通过信息的个别流通来寻找外部融资,东奔西走未必能把最合适的资金方找来。但是近一两年,已经有个别地区尝试在资本市场上募集重整资金。”武永庆举例说,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就是通过发行共益债权投资收益权的方式为重整企业募集资金的。该中心已在舟山中恒置业、安吉丰华置业、长兴莱茵河畔等五个重整项目中发行了共益债权收益权。中恒置业投资收益权产品第一期2500万元15分钟售完,第二期2500万元20分钟售完,上和国际共益债权投资收益权产品年利率7%,3000万元在1分20秒内售罄,这些都是社会资本对重整融资认可和热捧的体现。


在外部融资的重组安排中,引入重组方进行股权重组,是重整程序的核心事项。武永庆说,目前相当一部分重整案件是引入外部重组方,由重组方支付对价并获取相应比例的股权。在重大的重整案件中,股权重组所需的收购资金动辄几亿甚至数十亿元。就实践而言,实业+资本是一种较为理想的股权重组模式。*ST钛白、*ST超日,以及深圳中院审理的*ST新都、水指实业公司等重整案中,都有资本的身影。在*ST钛白重整案中,财务投资人以3.3元/股的价格受让股份,至1年的锁定期届满后,*ST钛白的股价已上升至9元左右。


在破产业务中寻找新的利润增长极


对于有意参与股权重组的资本而言,介入和退出必然是需要考虑的重要事项。武永庆说,资本的介入首先是信息的获取,现在公开的渠道日渐增多,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并力推的“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管理人发布的重组方招募公告、新闻报道等。


资本对接的主体包括受理重整案件的法院、管理人、债务人以及股东、主要债权人等重整工作的主导方等。获取信息匹配后,具体介入的方式可以是股权投资,也可以是债权投资。


资本的退出则主要包括上市、资产证券化、协议转让、债转股等方式。比如深圳中院受理的“迅宝系”三家公司重整案,重组方取得债务人的股权后,将债务人资产注入退市上市公司深中浩,并相应取得深中浩的股票;深中浩取得营运资产并恢复盈利能力后,择机恢复上市,相关资本可通过此种路径实现退出。不过重整中股权的重组往往意味着原有股东的出局,资本不能依靠原有股东退出。在一些由地方政府主导的重整案件中,地方政府也不会为资本的退出提供保障。因此,资本只能依靠其自身力量退出,或者依靠新任的其他股东退出。


项目运作与当地政府政策的处理也是外界关注的焦点。“其实在破产实践中,由地方政府介入并主导一些具有重大影响力的重整案件是较为常见的现象。”在武永庆看来,虽然如上所述地方政府不会保障资本的退出,但资本仍可和政府开展合作。这种合作可以是单一项目上的合作,资本可就重整企业收购过程中的优惠政策与地方政府协商,并可进一步约定后续经营过程中因投资和税收增加等所可享受的优惠政策。此外,双方亦可协商一并出资收购重整企业,更可以是多点和全面的合作。


武永庆也指出,这几年国内资本市场新兴金融工具、投资方式方兴未艾,但是鲜有专门针对陷入财务困境的企业的投资工具。“目前中国专注于危困企业投资的思维和基金处于起步阶段,随着中国经济步入新常态及破产案件的增多和破产业务的繁荣,个人认为还是有理由相信这将是一个富有想象力的市场,先知先觉的资本将有机会开拓出另一个可期待的利润增长极。”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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