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实务前沿】出售式重整及其适用要点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16-09-05 | 320 次浏览 | 分享到:

重整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困境企业挽救制度,在破产实务中日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在重整实践中,传统的企业存续式重整越来越受到挑战。近来,更多的破产理论研究和审判实务开始对出售式重整进行关注并加以应用。笔者结合新近的理论研究成果和实务案例,对出售式重整的相关问题进行梳理,以供实务参考。


本文主要关注的问题包括


出售式重整的概念和特征


出售式重整的法律依据


出售式重整的适用案例


出售式重整的适用例外


出售式重整的分类


股权出售式重整的适用


正向剥离出售式重整的适用


反向剥离出售式重整的适用

 

一、概念和特征


出售式重整也称为营业让与型重整,指债务人的全部或主要营业出售让与他人,并以出售所得对价分配给债权人以偿还债务看,并对债务人清算注销的重整方式。与传统的存续式重整相比,出售式重整具有下列特征:


1. 债务人重整后不再存续,切除无效资产;


2. 将企业财产或营业实际变现分配;


3.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无法追偿;


4. 避免因债务人股权存在质押或法院查封等带来的重整后股权无法过户问题;


5. 避免因豁免债务带来的所得税问题的困扰;


6. 避免因债务人股东不同意权益调整的风险。


二、法律依据


1.《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1款第(三)项,管理人和自行管理财产的债务人有权“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2. 《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九条第1款第(三)项,管理人有权进行“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三、典型案例


1.淄博钜创纺织品有限公司重整案


裁判要旨:战略投资人以评估价全盘承接债务人主营业务相关的担保资产以对应债务、职工,并以溢价收购债务人的未担保财产;再以资产出售的价款清偿债务人;最后对出售有效营运资产后的债务人企业以重整的方式予以清算,并办理注销。


(参见:赵玉忠、张德忠:《关于企业重整过程中几个问题的思考与应对——以淄博钜创纺织品有限公司重整案为视角》,载《山东审判》2015年第3期)


2.河南省大地农化有限责任公司重整案


裁判要旨:对关联公司合并重整,两企业科技含量高、技术人员集中、化工园区入门价值不宜精细估值,选用营业让与式重整,将具有活力的营业事业全部出售他人,最大化反映企业的交换价值,并用于清偿债权。


(参见:李军红、申德松:《营业让与型重整的实践与思考》,载《第七届中国破产法论坛论文集》)


四、适用例外


具有下列情况的企业不适合采用出售式重整:


1. 壳资源具有重大价值的破产企业;


2. 股东在破产企业仍存有重大利益;


3. 大量债权人基本资料不清。


(参见:韩新明、李弸清:《出售式重整之可行性分析》,载《第七届中国破产法论坛论文集》)


五、分类


(一)资产出售式重整与股权出售式重整


1.资产出售式重整,是指将债务人拥有的对重整有价值的财产整体出让,从而使债务人的事业得到延续。


2.股权出售式重整,是指通过债务人设立全资子公司并出售其股权的方式进行,即债务人以具有重整价值的资产出资设立全资子公司,之后债务人出售该子公司的全部股权,用子公司股权的转让所得来清偿债务,以这种方式来保全债务人的事业,实现破产重整。


(参见:蒋瑜、孙立增:《股权出售式重整初探》,载《第七届中国破产法论坛论文集》)

 


(二)正向剥离出售式重整与反向剥离出售式重整


1. 正向剥离出售式重整,是指保留原企业,将属于清算企业价值的部分剥离至另一民事主体,替代原企业进行清算。原企业100%的股权承载着继续企业价值进行出售,出售所得与用于替代原企业进行清算的主体的清算所得一同按债权人债权比例进行分配。


2. 反向剥离的出售式重整,是指设立新的主体—新企业,将原企业中属于继续企业价值的部分(包括资质、良性经营事务等)剥离至新企业后,将新企业100%的股权出售。出售所得作为原企业的资产,再将原企业进行破产清算。

(参见:姜周辰、孙露露:《探索施工型建筑企业的不死之路 ——论出售式重整在施工型建筑企业重整中的适用》,载《第七届中国破产法论坛论文集》)


六、股权出售式重整的适用


1.与重整投资人沟通重整路径,得到重整投资人的认可,与重整投资人签订《重整框架协议》。


2.经债权人委员会同意设立子公司。 为避免争议,可以在《财产管理方案》中设定债权人会议授权债权人委员会决定,通过债权人委员会的表决同意后设立子公司的财产管理规则,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


3.将有效资产注入子公司。债务人的厂房、土地使用权、设备、存货和无形资产均可以作为出资注入子公司。在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大部分债务人账务不规范(例如少提成本,为贷款虚设利润和资产),可能存在实际存货比账面存货少,如果差距非常大,则建议用对存货进行拍卖。


4.配置无形资产。配置无形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原债务人业务的过渡,有关许可证及批文等证照手续的办理等。


5.制定并依法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6.执行重整计划。将子公司转让给投资人,对债务人剩余资产处置,用前述所得清偿债权人。


7.在重整计划草案执行完毕后,宣告债务人破产清算,终结破产程序


8.注销债务人企业


(参见:蒋瑜、孙立增:《股权出售式重整初探》,载《第七届中国破产法论坛论文集》)


七、正向剥离出售式重整的适用


(一)条件


1.重整受理裁定后,债务人已经向法院提出继续营业的申请,且经管理人与法院同意。


2.企业股权零作价出让的可能。


3. 在提交重整计划草案之前,己完成了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之外的社会保险费用的支付工作


(二)实施方案


1.分立出子公司。在公司分立的情况下,可就公司现有资产与业务进行分割。其中,业务分割具体体现在合同分配上。


2.破产债权债权人与恶性经营业务范围内的共益债务债权人免除原企业债务与其他合同义务,良性业务范围的共益债务债权人免除新企业债务与其他合同义务


3.应当征得“恶性经营业务范围内的共益债务债权人”对重整计划草案的同意。


4.管理人受原企业股东委托,将原公司100%的股权零作价转让与新企业。管理人受原公司股东委托,先将原企业100%的股权,作价转让与新企业,可使新企业通过合法持有属于原股东的原企业股权的形式,拥有继续企业价值,进而可将其作为自有长期对外投资进行处置。处置所得顺理成章地作为自有财产,向其债权人进行清偿。


5.申请新公司破产清算。当继续企业价值以原企业100%的股权形式由新企业持有,清算企业价值均转让至新企业后,即应当申请新企业进行破产清算,将新企业当时的财产分配与债权人。


(参见:姜周辰、孙露露:《探索施工型建筑企业的不死之路 ——论出售式重整在施工型建筑企业重整中的适用》,载《第七届中国破产法论坛论文集》)


八、反向剥离出售式重整的适用


(一)条件


1.重整受理裁定后,债务人已经向法院提出继续营业的申请,且经管理人与法院同意相应观点与正向剥离出售式重整中的同类内容相同


2.经审查,破产企业的资产、专业从业人员情况足以实现资质的转让条。


(二)反向剥离出售式重整实施方案


1.分立出子公司。相应观点与正向剥离出售式重整中的同类内容相同。


2.破产债权债权人与恶性经营业务范围内的共益债务债权人免除新公司债务与其他合同义务,良性业务范围的共益债务债权人免除原公司债务与其他合同义务。相应观点与正向剥离出售式重整中的同类内容相似,但因资质与良性经营事务被保留在了新公司,作为免债对应性应作相对调换。


3.应当征得“恶性经营业务范围内的共益债务债权人”对重整计划草案的同意。


4.重整计划草案须明确在完成剥离行为之后转为清算程序。当被确定为继续企业价值的部分全部转让至新企业后,原企业即失去了存在意义。其持有的新企业100%的股权作为其资产之一,与其他清算企业价值一同在清算程序中被处置、分配。


(参见:姜周辰、孙露露:《探索施工型建筑企业的不死之路 ——论出售式重整在施工型建筑企业重整中的适用》,载《第七届中国破产法论坛论文集》)



来源:破产重组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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