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破产≠企业被判死刑 深圳法院运用破产重整挽救危困企业,化解债务风险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16-06-21 | 571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1年,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科健”)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进行破产重整,这家深圳老牌上市公司在重整受理日的资产仅为6.03亿元,而负债高达30多亿元,沦为僵尸企业。历经1年多的重整,中科健小额普通债权人的获偿比例高达50%,大额普通债权人的获偿比例超过35%。公司随后转入资产重组,成功注入天楹环保的优质资产,由此彻底获得新生,2014年度净利润达到1.75亿元。


在不少企业的传统意识中,进入法院申请破产意味着给企业判了死刑,但实际上,作为企业破产法引入的一项制度,破产重整能够有效发挥司法能动作用,运用破产保护手段挽救危困企业,积极防范和化解企业因受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引发的债务风险。因此也被法官形象地称为“相当于给企业打了一针青霉素”。近年来深圳中院破产重整案件呈现出上升趋势,深圳破产审判也在一系列实践中不断探索创新审判经验及模式。


创新重整方案保障债权人利益


重整前的中科健沉疴已久,资产仅为6.03亿元,负债高达30多亿元,如果实施破产清算,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仅为13.88%,债权人将遭受极大损失。


该案在重整流程中充分尊重各类债权人诉求,有效维护债权人的利益。考虑到部分债权人债权金额少,且多为自然人,普通债权人获得了现金及股票形式的高额清偿,其中,小额普通债权人获偿比例高达50%,大额普通债权人获偿比例亦超过35%。同时,中科健与科健集团、智雄电子因互相担保所负债务数额巨大,三家公司实行整体重整,提高部分债权人总体清偿比例,缩短清偿期限,这一做法得到债权人的一致肯定。


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深泰集团”)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老牌企业,公司是深圳市重点高科技企业、市菜篮子重点企业,下辖9家企业公司员工超过千人,集团股东多达两万余户。但2002年开始,深泰集团陷入巨亏状态,到2008年底累计亏损额高达18.53亿元。


2009年11月10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深泰集团,成为该院受理的第一宗上市公司重整案。案件进入司法流程后,深圳中院创建了集团公司整体重整模式,裁定4家主要子公司重整,将子公司重整与母公司重整紧密结合,创造性地形成集团公司(关联企业)整体重整(1+4)模式。在办案法官看来,“再建型重整”模式能够真正体现破产重整的立法精神,更有效地保障了债权人和出资人的利益。


一位债权人算了一笔重整账,若实施破产清算,深泰集团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仅为0.46%,债权人的债权将损失殆尽,出资人的投资更将颗粒无收。但通过整体重整,深泰集团及其子公司确认的普通债权及税款债权总额超过19亿元,按重整计划分配的股票折合现金约为4亿元,五公司普通债权整体清偿率为21.22%。深泰集团与子公司的共同债权人更可获得多份清偿,其中有的债权人清偿比例甚至高达100%,最大限度地保障债权人和出资人的利益。


“重整程序的成功不仅可以挽救危困企业,也可以有效避免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所导致的债权清偿比例过低这一现象的产生,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最差局面的发生,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办案法官说。


优化重整模式拯救上市公司


中科健案和深泰集团案成为深圳两宗典型的通过重整程序拯救僵尸企业的案例。“对于陷入经营困境的僵尸企业,应视具体情况分别对待,对于确实扭亏无望、没有拯救价值的企业,应严格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对于像中科健这样影响面大、尚存一定资源和价值的企业,应优先考虑通过资产重组、破产重整等方式进行拯救。”深圳中院公司清算与破产审判庭法官说,破产重整制度的重要功能是挽救财务状况恶劣的企业,因其有继续经营的价值、重整的可能和必要,从而予以重整使其免予破产,并能够清偿到期债务,使濒临破产或已达到破产界限的债务人起死回生。


上述深泰集团案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理人和深泰集团通过共同努力,保留了深泰集团及其子公司共1162人的工作岗位,最大限度地维护了职工的权益,通过合理平衡债权人与出资人的利益,使得重整计划获得债权人会议和出资人会议的高票通过。深泰集团及其子公司重整成功后,为国家缴纳税款约1944万元。


“通过重整程序,既挽救了上市公司,又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债权人、投资者等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维护了社会稳定和经济秩序,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良好统一。”办案法官说。


而深圳另一家老牌外贸企业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盛润公司”)在进入重整前债务包袱更为严重,在案件受理初期,盛润公司经初步测算,预估债务总额约近40亿元,其中包括了将近20亿元的债务利息及罚息等,这也使这起案件成为广东省内迄今为止涉案债务标的额最大的上市公司重整案件。


此外,根据统计,盛润公司现有11133多名股东,多数为中小股民,该部分股东未能实际控制盛润公司的经营,却需要为盛润公司的巨额亏损买单,若盛润公司最终清算还债并灭失主体资格,中小股民手中的盛润公司股份则可能成为一张废纸。


2010年,盛润公司进入资产重整程序后,引入新的优质资产,而新的生产力与活力的注入,促使盛润公司获得新生,同时使得中小股东的权益获得最佳保护。盛润公司成功摆脱了巨额债务包袱,重归正常盈利、持续经营的起点,在2011年上半年直接实现了业绩盈利。


■法官说法


征信贷款等配套还需完善


破产重整是企业破产法新引入的一项制度,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破产重整制度是公司破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实施对于弥补破产和解、破产整顿制度的不足、防范大公司破产带来的社会问题,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近年来,深圳法院破产重整案件数量呈现上升趋势,深圳法院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和解制度功能,积极挽救危困企业,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就业,减少破产清算给社会带来的不利影响。2015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司清算和破产审判庭共重整企业13家,清偿税款债权2200万元,保留了大量就业岗位,其中退市公众公司4家,上市公众公司1家,其他经营规模大的企业8家。


相对于国外发达国家,中国破产重整案件数量仍相对较少。深圳中院公司清算与破产审判庭法官认为,一方面源于企业对于破产法理念和意识尚待更新,另一方面,征信、贷款等一系列配套系统建设也需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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