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案例:上海中院裁定确认超日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14-12-25 | 291 次浏览 | 分享到:

12月24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确认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日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这标志着超日公司破产程序终结。至此,沪上首例民营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圆满审结,超日公司有望“保壳”成功,恢复上市。


据悉,12月23日,超日公司破产重整案管理人向上海一中院提交重整计划监督报告并申请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管理人提出,超日公司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为6个月,自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计算,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截至目前,除初步确认债权和预计债权对应的分配额、被其他司法机关冻结的部分债权人的分配额以及未提交收款账户的部分债权人的分配额已进行提存外,其余债权均已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受偿;出资人权益调整涉及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已经登记至超日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法院已经通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协助办理相关股票过户事宜;目前超日公司生产经营状况良好,预计可以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实现“保壳”目标。


上海一中院经审查认为,超日公司重整计划明确规定了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即“各类债权已经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获得清偿,债权人未领受的分配额以及初步确认债权和预计债权对应的分配额已经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提存。”现超日公司已按重整计划规定的执行完毕标准向债权人实施了分配。根据超日公司管理人的申请,上海一中院裁定确认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终结超日公司破产程序。这同时意味着,对于重整计划所涉减免的债务,超日公司将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超日公司破产重整案审判长、上海一中院民四庭庭长宋航指出,超日公司破产重整案圆满审结,不仅使债权人,尤其是6000多名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得到最大化保障,而且使超日公司得以恢复生产,具备持续经营能力,最终达到经营性“保壳”目标,进而满足2015年申请恢复上市的各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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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超日公司连续三年亏损,2014年5月28日起,公司股票暂停上市,“11超日债”于5月30日起终止上市


■2014年6月26日,上海一中院裁定受理上海毅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申请超日公司破产重整案并指定管理人,超日公司破产重整进入司法程序。


■2014年8月18日,在上海一中院的主持下,超日公司破产重整案举行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经投票,超日公司财产管理方案依法获得通过。


■2014年9月3日,管理人发布公告,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遴选投资人。


■2014年9月30日,确定由江苏协鑫能源有限公司等共9家财务投资人组成的联合体为超日公司的投资人。


■2014年10月23日,在上海一中院的主持下,超日公司破产重整案举行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经投票,超日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依法获得通过。


■2014年10月28日,上海一中院裁定批准超日公司重整计划,终止超日公司重整程序,超日公司破产重整案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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