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转破”制度,是指执行法院发现被执行企业法人资不抵债、符合破产条件,经有关当事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将企业移送破产程序,通过破产来化解相关矛盾纠纷。大力开展“执转破” 工作,充分发挥破产制度在拯救生病企业、淘汰落后产能方面的重要功能,是人民法院贯彻中央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公平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是司法工作机制的一项重要创新。
2016年12月7日,最高院民二庭、执行局联合召开了“执转破”工作会议。会上,杜万华专委、刘贵祥专委分别就执转破工作的重要意义、开展工作的重点、如何做好保障等问题作出了具体指示和部署;2017年1月20日,最高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出台,两者相结合,从顶层设计层面解决了“执转破”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深圳中院党组意识到这既是全国法院解决执行难的攻坚之战,也是推动破产审判发展的重大历史机遇,迅速制定了工作方案,按照“先易后难、分步推进”的方针扎实推动“执转破”工作的开展。
一、组建专业团队,确保高起点
在最高院和省高院的指导下,作为全国最早建立破产庭的法院,我院在2012年就由执行局和破产庭联合起草了《关于执行不能案件移送破产程序的若干意见》,并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开始了对“执转破”工作的有益探索和尝试。执转破,难在一个“转”字,也就是衔接:一个是规章制度方面的衔接,一个是流程管理方面的衔接。此次全面深入推进“执转破”工作,在总结前期经验的基础上,我院迅速组建了一支由分管院领导指导、破产庭庭长牵头、资深立案、执行和破产法官及助理组成的执转破团队,该团队既负责指导基层法院开展执行案件的筛选和导入,同时也负责相关案件进入破产程序后的立案受理和审判工作,贯穿“执转破”程序始终,保证了衔接的高效、有序。
二、深入基层调研,把脉大数据
2016年12月,“执转破”团队首先对深圳市执行案件终本库进行了摸底。库存案件基本属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不能案件,涉及的企业法人理应通过破产程序退出市场。据统计,深圳市两级法院自2014年以来,终本案件共计72562宗,涉及企业22418家。其中,在深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涉执行案件超过50宗的企业99家,被列为首批重点关注对象。
2017年1至2月,执转破团队密集调研走访了全市各基层人民法院,对上述可能符合“执转破”移送审查条件的99家企业、16696宗执行案件进行了逐一排查,按照最高院执转破指导意见的要求,对符合移送破产条件的“三无”案件(无财产可供执行、无经营资金、无营业场所和管理机构和人员下落不明)进一步核查。同时强调,在决定启动“执转破”程序时应当对案件进行合法性和可行性评估,避免因草率移送带来的系统性风险。
三、借力繁简分流,甄别类型案件
“执转破”团队统一细化了首批案件的移送标准,根据案件的性质及复杂程度,按照指导意见和最高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的意见》的要求,确立了“执转破”的繁简分流标准。一是简单案件。即无财产、无隐患案件。这类案件具有债务人为单一企业法人、停工停业、无财产或财产已经处置完毕、员工安置良好等情况;二是一般案件。其他情况与一类案件类似, 但有部分财产涉及案外人异议、多家法院首位查封等问题,无法做出处理,在执行程序中往往停滞不前,申请执行人及执行法院均迫切希望通过“执转破”程序移送破产审查;三是疑难复杂案件。这类案件中被申请人处于资不抵债的状况,但债权债务关系繁多,财产状况复杂,基层法院有强烈需求将其移送破产审查。
四、统一移送标准,精准把控节点
在指导意见基础上,“执转破”团队充分征求执行局、破产庭和各基层法院的意见,细化了首批案件的移送标准,起草了统一的移送审查材料清单和相关法律文书模板,交由各区法院参考实施。对决定移送程序中执行法官有疑惑有困难的个别工作节点,中院执行局和破产庭通过召开审判长会议确定解决思路,由“执转破”团队开展“点对点”指导,确保全市法院采用统一标准处理同类问题。同时,积极推动执行法院与相关组织和政府部门开展沟通协调,释明破产程序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释放产能的重要价值、“执转破”工作对彻底解决债权债务关系,结束法律程序的重要意义。
五、移送成效明显,推进简案快审
截至2017年3月24日,全市法院首批执行移送破产案件共计36件,涉执行案件7672宗。其中,移送在办执行案件3515件, 终本库中的积存案件4157件,分别占比45.82%、54.18%;按照繁简分流标准,移送简单案件4785件,普通案件758件,疑难复杂案件2129件。宝安、龙岗两区法院移送案件共计6250件,占比81.47%,主要原因在于宝安、龙岗两区集中了大量加工制造类企业,在产业升级过程中,企业经营遇到危机,特别需要通过破产程序使有经营价值的企业获得重生,使过剩产能顺利淘汰,同时公平公正、最大限度保障债权人的债权。目前,已经立案受理破产案件29宗,能够消化执行案件6868件。对于前述已受理的破产案件将积极适用小额案件快速审理程序,快审快结,促使僵尸企业顺利退出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