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中院推动解决重整企业信用修复难题
来源: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16-07-21 | 111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破产重整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发现,重整企业的信用修复问题十分困难,主要体现在银行征信系统信用修复问题、企业重整前所开立账户的正常使用问题、税务系统信用修复问题、法院执行系统信用修复问题四个方面,这些难题亟待解决。对重整成功的企业,应帮助其重建良好信用记录。为此,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理部门加强与执行局协调沟通,裁定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凭破产程序相应裁定书向执行法院申请撤销失信记录,恢复其信用。但是关于银行征信系统和税务系统的信用修复问题,管理人及破产审理法院向相关部门、银行发出申请修复信用记录的函件,大多被拒绝,严重影响了破产重整企业的正常经营。


正是基于此,温州市中院多次与市人行、市税务部门协调,推动解决重整企业的信用修复问题。今年3月28日讨论通过的《企业破产处置工作联席会议纪要(二)》(中共温州市委专题会议纪要[2016]9号)已就前述问题形成解决机制,具体内容如下:一是针对重整企业在人行征信系统的信用修复问题,管理人可以分别向市人行或者各商业银行提出申请。市人行和各商业银行应在收到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凭管理人申请和法院出具的函件予以办理(包括大事记在内的信用记录修复手续)。二是针对企业重整前所开立的基本户的撤立问题,如债务人企业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应依据法院出具的对相关银行债权的保护文件(函)开展账户撤销工作。管理人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以及撤销后的重新开立申请后,开户银行及市人行应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处理。关于债务人企业一般户的撤立问题,先试点解决。三是针对重整企业税务登记证变更的问题,不管是否存在原债务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因犯罪等原因被列入税务黑名单的情形,税务部门均应凭法院出具的函件予以办理变更手续,亦不得以税收债权(包括滞纳金)未得全额受偿等缺乏法律依据的理由拒绝办理。四是针对建筑类等特殊行业的重整企业参与招投标的问题,重整企业在参与招投标之前向市住建委、市审管办(公共资源管委办)报送重整成功的民事裁定书后,市住建委、市审管办(公共资源管委办)要积极向上级主管部门争取支持,给予建筑类等特殊行业的重整企业政策优惠,并在本市范围内开展的招投标活动中给予参与招投标资格。五是针对破产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后恢复的问题,若破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在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前被依法吊销后又因破产重整期间营业需要而申请恢复其营业执照的,市场监管局应按照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时办理暂时恢复营业执照的手续,期限为半年;如到期需要延长,市场监管局按照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办理延期手续,期限仍为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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