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雅苑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2022-09-28)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22-10-10 | 583 次浏览 | 分享到: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3破申1013号



申请人:深圳市雅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莲城社区深南大道10128号南山软件园A22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422621T。


法定代表人:孙晓刚,董事长。


2021年12月14日,申请人深圳市雅苑实业有限公司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申请人成立于1993年5月13日,注册资本人民币150万元,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家居用品的设计及购销(以上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及限制项目);皮艺工艺礼品盒的设计与产销。申请人自2016年停止经营。经向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龙岗分局去函查询,申请人自2020年10月起至今无参保缴费记录。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深圳宇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制作的《深圳市雅苑实业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显示,截至2021年9月30日,公司的资产总额49317.18元。经查询:申请人拖欠债权人深圳市至合鑫盛实业有限公司债务229740.2元一案,因申请人等债务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24日作出(2019)粤0307执1554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拖欠债权人深圳市优福邻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债务45000元一案,因申请人等债务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4日作出(2020)粤0307执371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拖欠债权人杨正坤1304152.89元一案,因申请人等债务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7日作出(2021)粤0307执恢56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人深圳市雅苑实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深圳市雅苑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黄新


审判员张睿


审判员夏静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林东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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