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3破申445号
申请人:深圳市国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赵丽霞。
2022年5月23日,申请人深圳市国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申请人深圳市国资源控股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于2002年11月1日成立,法定代表人赵丽霞,注册资本10000万元,股东分别为杜坤明、杜明芬、赵丽霞、姚英华,持股比例分别为51%、44.5%、2.25%、2.25%。2022年5月20日,深圳市国资源控股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深圳市国资源控股有限公司提交材料显示,目前公司无员工,公司不存在欠薪、欠社保等情况,不涉及员工安置问题。申请人深圳市国资源控股有限公司委托审计机构对其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审计报告显示:申请人资产总额252095217.28元,负债275114211.36元,净资产总额为-23018994.08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深圳市国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其提交的审计报告等材料显示,申请人深圳市国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具有破产原因。申请人深圳市国资源控股有限公司现依据股东会决议,向本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深圳市国资源控股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黄 新
审判员 夏 静
审判员谢继宇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张勤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