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虽已倒闭或破产,股东却可能要背负债务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17-11-06 | 372 次浏览 | 分享到:

作者:刘洋  来源:公司清算与破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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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公司法,股东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似乎已成为大家的常识。


但是,股东“有限责任”并非是一道万能金牌,其也有另外。在某些情形下,即使股东已经实际缴足出资,但仍然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我们今天谈一下在公司倒闭或破产情形下,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问题。

    

作为与公司法相互衔接的法律,破产法仍然贯彻了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具体体现为破产免责制度的安排,即:对于债务人未能依破产程序清偿的债务,在法定范围内免除其继续清偿的责任,使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新取得的收入不至于无限期地陷入对破产宣告前债务的清偿包袱之中,从而鼓励其在破产程序终结后继续积极参与社会经济活动,为社会和个人创造新的财富。由于我国破产法并无自然人破产制度,所谓的“破产免责”实际上是指免除破产企业出资人的责任,出资人仅以其出资为限对破产企业承担有限责任。

    

尽管如此,为了督促和约束债务人的股东等清算义务人及时对公司履行清算义务,避免因迟延清算损害债权人利益,破产法对破产免责制度也设置了一些另外,没有排除债权人在特定情形下进一步追究债务人股东责任的可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以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要求上述公司的股东、董事、控股股东承担赔偿或连带清偿责任。

    

以上责任追诉同样适用于破产清算。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中已经明确表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也就是说,因债务人的股东等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债务人的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清算而终结的,虽然债务人的法人资格因清算程序终结而终止,但其既有的民事责任并不当然消灭,而是应当由其清算义务人承担偿还责任。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第9号指导案例《上海存亮贸易有限公司诉蒋志东、王卫明等买卖合同纠纷案》予以了肯定,并强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应当依法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履行清算义务,不能以其不是实际控制人或者未实际参加公司经营管理为由,免除清算义务。“该案生效裁判认为:存亮公司按约供货后,拓恒公司未能按约付清货款,应当承担相应的付款责任及违约责任。房恒福、蒋志东和王卫明作为拓恒公司的股东,应在拓恒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及时组织清算。因房恒福、蒋志东和王卫明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拓恒公司的主要财产、帐册等均已灭失,无法进行清算,房恒福、蒋志东和王卫明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应当对拓恒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这无疑是给公司股东敲响了警钟。股东不仅是公司的创立者,主导公司的“生”,同时也要负责公司的“死”。在公司经营期限届满、被吊销等符合清算的条件下,股东、董事等清算义务人负有及时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义务,在公司资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应积极通过破产程序处置公司财产,了结公司债务,最终将公司予以注销。这才是市场之道!

  

但是,很多公司的股东、董事并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在公司停业或倒闭时,既不办理清算,也不申请破产。一方面,是觉得麻烦,另一方面是缺乏责任意识,没有认识到公司清算的重要性和将来自己可能要承担的责任。殊不知,正是这种麻痹和侥幸心态,导致市场上大量僵尸企业的存在,同时,也给其自身责任带来不确定性。

    

与民事诉讼不同,法律对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强制清算或破产清算没有时效限制。也就是说,即使公司停业或倒闭已经超过十年,只要未经正常清算(包括破产清算)予以注销,债权人(包括债权受让人)仍然有权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强制清算或破产清算。而这个时候,法院通常已经很难再联系到债务人的股东、董事,只能通过报纸或网络公告的方式向其送达法律文书。司法实务中,大多数债务人的股东、董事是无法通过公告方式获悉其公司被申请强制清算或破产清算的,因此,也就无法提供清算所需要的公司财务资料,最终导致清算程序因无法清算而终结,而债权人则可依此结论“突破”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向债务人的股东、董事等清算义务人进一步追责,实现其债权的“重生”。这也是不良资产实现的一条重要路径。事实上,即使债务人的股东、董事能够获悉其公司被申请强制清算或破产清算,但由于年限相隔太久,其也未必能够提供完整的公司财务资料用以清算,同样也可能产生清算不能的后果。


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是一项原则,但并非股东逃避责任的挡箭牌。在股东未履行其法定义务并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债权人将可依法“突破”股东有限责任的保护,要求债务人股东就公司债务承担赔偿或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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