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链断裂企业的股东(投资人)应学会自保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17-10-17 | 583 次浏览 | 分享到:

作者:刘洋  来源:公司清算与破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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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资金链断裂的问题,包括资金链断裂的成因、防范及救济等,实务界和理论界讨论、研究的比较多,旨在化解企业资金链困局。但是,对于资金链断裂企业背后的股东、投资人应如何有效保护自身利益,却鲜有关注者。

 

作为企业的投资者,股东与企业既相互独立,又利益交织。

    

企业经营状况好,则股东得到的回报就多,主要体现在股东得到的红利分配及股东所持股权的价值上。相反地,若企业经营状况变差,甚至出现亏损,则股东得到的回报必然减少,极端情况下,股东的股权价值可能变为零。从上述角度看,股东与企业的利益是一致的。

    

但是,股东与企业毕竟是不同的个体,两者的利益诉求并非完全一致。在为资金链断裂企业提供服务时,笔者深切体会到这一点。

    

企业在应对资金链断裂时,往往首先想到的是由股东出资来解决或应急,这也是效率最高的一种救济方式。股东通常会基于维系企业正常运转的考虑而愿意向企业出资,尤其是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企业。但是,一旦企业未能成功挽救,出现倒闭或破产时,股东投入的应急资金,不论是增资或是借款,都可能血本无归,甚至可能会对股东的个人或家庭生活造成负面影响。这种情况在笔者接触的困境企业中普遍存在,很多企业的股东甚至不惜将自己的家庭房产通过变卖或抵押获取融资以缓解企业的资金压力,最终连家人居住的房子都不保。

    

股东应理性看待自己与所投资企业的关系

    

公司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为了激发和鼓励人们的创业热情,通过创设股东有限责任制和公司法人制,解除了创业者的后顾之忧。即使创业者投资失败,其亏损范围也仅限于入股资金,并不会波及其个人或家庭财产。企业的债务由企业财产来偿还,不足以偿还的,企业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按法定顺序和比例进行清偿,最终予以注销。企业投资人不会因为企业负债而背上沉重的债务包袱,其仍然可以另行创设新的企业,继续自己的创业梦想。

   

企业自成立之日起,即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与能力,其身份与财产均独立于股东,股东只能通过企业的治理机构对企业施加影响。如果股东越俎代庖,擅自以企业的名义行事,如收取货款、从企业支取款项等,将企业视为自己的玩物,则属于明显违反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行为,企业和企业的债权人将可依法追究股东的法律责任。

    

但是,在很多企业家眼中,自己和企业是一体的,一荣俱荣,一损俱损,企业遇到困难,自己理所应当拼尽全力。企业家有这种“舍”和“拼”的精神,是值得尊敬的,但是,从利益主体和风险防范的角度看,这又是非常不理性的。将自己与企业利益完全捆绑在一起,是一件非常危险的事情,这不仅不符合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立法初衷,甚至可能会危及到股东自身的生存与发展,不利于社会稳定。

  

不论是大企业还是小企业,股东与所投资企业之间都应该保持一种适度的“亲密”关系,而非将彼此视为一体。企业不是股东的私产,股东也无需为了企业无条件地牺牲自己的利益。企业章程不仅是股东之间,也是股东与企业之间的最高契约,它应成为约束和指导股东行事的准则。

  

股东自保的基本原则:与所投资企业之间永远保持一道隔离屏障

    

股东与所投资企业之间应保持一道隔离屏障,这既是法人制度的基本要求,也是确保股东得以自保的基本原则。这道屏障虽然看不见,但其无时无刻不在发挥着作用,一旦被突破,股东必将会受到惩罚。这一点,对于资金链断裂或处于困境中的企业的股东尤为重要。具体来讲:

    

(一)股东应确保企业的独立性,尤其是财务方面,避免就企业债务承担赔偿或连带责任。

    

股东投入到企业的注册资本是企业最初的财产,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企业财产数量或形态都将发生不同变化,或增加,或减少,或为现金,或是固定资产,等等。但不管如何,企业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于企业,股东不应越线染指,包括侵占、挪用等;同时,股东在与所投资企业发生借贷或交易行为时,应特别注意规范操作,不得利用自身地位损害企业利益。否则,相关股东将可能因此向企业或企业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资金链断裂企业的股东特别需要注意这种风险,因为资金链断裂意味着企业随时可能倒闭、破产,这个时候,企业此前隐藏的诸多不规范问题都将浮出水面,债权人会将发现的这些问题视为机会,要求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或连带责任。为避免将来为企业债务“买单”,股东应主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此前的种种不规范操作问题,包括返还挪用、侵占的资金,规范、梳理往来资金帐目,等等。

    

(二)资金链断裂的解决方案应避免由股东直接出资或者担保。

    

从过往案例来看,由股东(投资人)向企业“输血”往往是困境企业的首选,股东要通过提供现金或担保的方式为企业筹资,以解决或暂时解决企业的流动性资金不足问题。这种内部救济的方式存在先天性的缺陷:股东的出资或担保行为并非出于理性或科学的决策,更多的是股东的一种“无意识的本能”!从我们参与的困境企业处置案例来看,在企业出现问题之初,股东都是义无反顾的往企业投入资金救急,甚至不惜动用家底,并没有考虑到这种救济行为的有效性和收益率问题。所以,一旦企业挽救失败,股东也会受到严重拖累。

   

为避免上述情形,困境企业在谋划解决方案时,应以外部救济为原则,尽可能地寻求外部投资或资金,即使付出较高的成本。在没有确定性把握的情况下,股东应避免为企业无条件地提供资金或担保。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股东可以通过由企业提供有效担保或反担保,为企业提供短期周转资金或担保。

   

资金链断裂只是表象,折射出来的是企业的整体经营健康状况。因此,企业的救助方案应建立在对企业经营状况进行客观全面分析和诊断的基础之上。有些问题是钱可以解决的,但很多时候,并非有钱就可以救活企业。对此,企业和股东都应该有一个清醒的认识,不要陷入误区。如果企业确实救无可救,应果断舍弃,并尽快通过破产程序予以了结。

   

需要注意的是,与企业破产不同,我国目前尚无个人破产法,个人是无法通过破产程序来了结债务的。因此,对于负债企业的自然人股东而言,审慎应对企业危机则显得尤为重要。如果处置不当,即使企业破产了,但股东将来可能会因此而背负巨大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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