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洋 来源:公司清算与破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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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需要多久?这是很多客户在咨询破产时都会问到我的一个问题。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其实很难回答。
破产案件虽然是由法院审理,但其程序却与普通诉讼案件截然不同,其进程和结果并非完全取决于法院。因此,企业破产法并没有对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期限作出规定,而只是对一些具体事项的期限有规定,如:法院裁定是否受理破产申请的期限、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通知已知债权人的期限,等等。
企业破产案件以法院出具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为起始,以法院作出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为完结,两者之间的期间即为破产案件的审理期间。
影响破产案件审理期间的因素有很多。在破产清算案件中,对破产财产的调查、追收、处置是影响破产进程的主要因素。如果债务人财产众多,且分布各地,那么,管理人将不得不花费大量时间、精力进行调查,甚至要通过诉讼的方式追回财产,这将使破产期间拉长。在有些破产案件中,管理人还将应付不断发生的针对债务人的诉讼,诉讼程序的进行也将直接影响到破产期间。在破产重整案件中,除了上述因素外,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执行(监督)期限都将影响破产期间。
企业破产法未明确规定破产案件的审理期限,虽然有客观上的原因,但却给法院办理破产案件留下了相当大的消极空间,导致不少破产案件久拖不决而又无法追责。从目前全国法院办理破产案件的整体情况来看,大部分的破产案件都很难在一年之内终结。
目前,有部分地方法院开始试行破产案件繁简分离,对无财产的破产案件采取简易程序审理,大大加快了审理进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5年2月5日出台的破产案件审理规程,明确规定:一般破产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两年内审结; 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案情疑难复杂的破产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三年内审结;特别重大疑难案件应在五年内审结;无不能预见、无法克服的客观原因,不得超期结案。而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破产案件,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1)债务人不属于国有企业,且财产价值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 (2)债务人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债务人人员下落不明,未发现存在巨额财产下落不明等情形的; (3)债权债务关系简单,不存在重大维稳隐患的,应于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报庭长批准,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正是由于破产案件具有专业性强、审理期限长的特点,不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都非常有必要聘请专业的破产法律师,以代表自己参与破产程序,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