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务人)自行申请破产的必要性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16-03-02 | 542 次浏览 | 分享到:

作者:刘洋 来源:公司清算与破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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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条,具备破产原因的企业法人,可以自行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其债权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其破产。这是债务人自行申请破产的法律依据。那么,实践中,主动申请破产对债务人而言有何意义呢?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即可认定为具备破产原因。而达到破产条件的公司往往都已经是资不抵债、官司缠身了,主动申请破产是其最好的选择。

    

债务人主动申请破产具有积极意义

  

(一)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员工利益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破产财产将优先用以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职工利益在破产程序中受到优先保障。

    

在达到破产条件之后,若公司能主动向法院申请破产,则可以及时保全其现有资产。因为,根据《企业破产法》,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包括已经被法院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保全措施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将全部由法院指定的管理人接管。最终,公司员工将能从公司财产中得到最大限度的清偿。

    

但是,若达到破产条件的公司迟迟不向法院申请破产,一旦供应商等债权人采取诉讼、执行手段,则必将导致公司财产减损,员工利益将无法得到保障。

  

(二)能平等地保护债权人利益

    

具备破产原因的公司大多已经无力通过自身能力恢复正常经营,在不能及时通过债务重组、引入新的投资者等方式恢复公司活力的情况下,公司应当及时向法院申请破产。

    

若如此,公司不仅可以很好地保全其资产,以待今后在破产程序中依法予以处置,而且,可以避免引起债权人的哄抢和侵占。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普通破产债权处于同一受偿地位,破产财产将会按照债权金额比例予以分配,确保债权人能得到公平受偿。

    

(三)能有效保护公司股东利益

 

对具备破产原因的公司而言,主动申请破产不仅可以保护员工和债权人利益,而且也可以保护公司股东的利益。

    

在目前国内的营商环境之下,一旦公司资不抵债,不能清偿欠款,不仅公司会面临来自各方面债权人的收款压力,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也可能会受到波及,对公司股东造成妨害和影响。如果公司能积极向法院申请破产,则可以引导债权人通过法律途经行使权利,避免矛盾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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