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27日本院审判委员会民专会2012年第15次会议通过)
为公平、公正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保证破产审判工作依法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破产管理人名册的通知》,结合本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院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授权,编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机构管理人名册。编制管理人名册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符合破产案件管理人条件的、在深圳设立的社会中介机构及异地社会中介机构在深圳市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可以向本院提出入册申请。
第二条 本院根据管理人的履职能力及破产审判的需要,逐步推行管理人分级分类管理。管理人等级评定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 申报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条件:
(一)律师事务所
1、在深圳依法设立,经有权机构核准执业三年以上,并有固定经营场所;
2、该机构拥有5名以上的合伙人,且具有律师执业证书的从业人员不少于20名,有足够人力资源完成破产管理工作。
(二)会计师事务所
1、在深圳依法设立,经有权机构核准执业三年以上,并有固定经营场所;
2、该机构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不少于10名,有足够人力资源完成破产管理工作;
3、有限责任公司类型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三)破产清算事务所
1、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成立三年以上,并有固定经营场所;
2、具有律师执业证书、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从业人员不少于5名,有足够人力资源完成破产管理工作。
3、有限责任公司类型的破产清算事务所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中介机构,不能编入管理人名册: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三年;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
(四)缺乏担任管理人所应具备的专业能力;
(五)缺乏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六)根据本院《破产案件管理人管理规范》的规定,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者被本院从管理人名册除名的;
(七)本院认为可能影响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管理人入册评审工作由本院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委员会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公司清算和破产审判庭庭长、副庭长、司法辅助部门负责人组成。评审委员会必须有2/3以上的委员参加方可召开。评审委员会的决定经全体评审委员会委员半数以上通过为有效。
评审委员会讨论决定入册管理人时采用评分制,以得分由高到低排序;评审委员会讨论对管理人处罚、除名等事项时采用票决制。
第六条 本院司法辅助部门负责编制管理人名册的具体工作,公司清算和破产审判庭协助。
第七条 申报、评审程序:
(一)公告:采用适当方式将编制管理人名册的有关事项进行公告。
(二)通报:向深圳市律师协会和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通报编制管理人名册的有关事项。
(三)申报: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应于申报期限(公告为准)届满前向司法辅助部门提交申报表(可在本院外网下载)及相关材料一式12份。
社会中介机构中的从业人员及其从业材料不得在不同社会中介机构中重复申报。
(四)验证:司法辅助部门负责登记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不齐全的,由司法辅助部门通知申报人3日以内补正。逾期申报或者未按期补正材料的,本院将不纳入管理人评审范围,申报人必须如实申报。凡有弄虚作假情形的,一律不纳入申报管理人范围评审。
(五)专业能力测试:本院将委托深圳市专门考试机构出题,组织申报人进行专业能力测试。申报入册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有五名以上从业人员参加测试,测试合格的从业人员具有公司清算和破产管理业务从业资格,测试不合格的社会中介机构不列入评审范围,具体测试办法另行规定。
(六)统计:司法辅助部门、公司清算和破产审判庭按照评分标准统计申报人综合分数,根据综合分数由高到低排序。
(七)票决: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人综合分数的高低及机构名额进行差额票决,确定初审名册。
(八)公示:确定的初审名册在深圳市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10日。公示期以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编入初审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实名提出书面异议。
(九)通报:将初审名册通报深圳市律师协会和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并征求其意见。
(十)复核:公示期满后,评审委员会应当对有关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申报人确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应将所涉社会中介机构从管理人初审名册中删除。
(十一)公布结果:审定后的名册将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同时在人民法院报、深圳市主要媒体上正式公布。
第八条 评定标准
对机构管理人的评定实行评分制,满分为100分。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一)律师事务所
1、规模25分
拥有20名具有律师执业证书的从业人员的,20分;超过20名的,每增加1名加0.5分,最多不超过25分。
2、专业能力测试50分
3、专业经验 25分
(1)现在该机构执业的律师近5年以内担任管理人成员办理破产案件的,每件计2分;
(2)现在该机构执业的律师近5年以内担任法院指定的清算组成员的,每件案件计2分;
(3)根据本院《破产案件管理人管理规范》的规定,年度考核等级被本院评为优秀的,每获得一次优秀等级加5分;
本项分数合计不得超过25分。
(二)会计师事务所
1、规模25分
拥有10名注册会计师的,20分;超过10名的,每增加1名加0.5分,最多不超过25分。
2、专业能力测试50分
3、专业经验 25分
(1)现在该机构执业的注册会计师近5年以内担任管理人成员办理破产案件的,每件计2分;
(2)现在该机构执业的注册会计师近5年以内担任法院指定的清算组成员的,每件案件计2分;
(3)根据本院《破产案件管理人管理规范》的规定,年度考核等级被本院评为优秀的,每获得一次优秀等级加5分;
本项分数合计不得超过25分。
(三)破产清算事务所
1、规模25分
拥有5名具有律师执业证书、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从业人员的,20分;超过5名的,每增加1名加0.5分,最多不超过25分。
2、专业能力测试50分
3、专业经验 25分
(1)现在该机构执业的律师或者注册会计师近5年以内担任管理人成员办理破产案件的,每件计2分;
(2)现在该机构执业的律师或者注册会计师近5年以内担任法院指定的清算组成员的,每件案件计2分;
(3)根据本院《破产案件管理人管理规范》的规定,年度考核等级被本院评为优秀的,每获得一次优秀等级加5分;
本项分数合计不得超过25分。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内”、“届满”、“不少于”、“不低于”,均包括本数。
第十条 本院及各区法院受理的强制清算案件指定社会中介机构为清算组成员的,应当从本院机构管理人名册中指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院《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