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财产拍卖相关问题请示的答复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10-12-21 | 156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0年12月21日 〔2010〕民二他字第4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0)桂破请字第7号《关于破产财产拍卖相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第一,关于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决议与拍卖成交合同的关系问题。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作出的决议,即使该次会议决议依法被撤销也并不当然导致拍卖成交合同的解除。债权人会议决议与拍卖成交合同系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债权人会议无权自行决定拍卖成交合同的解除。


第二,关于广西信托大厦是否应该重新拍卖问题。重新拍卖广西信托大厦的前提必须是拍卖成交合同已被解除,或者被确认无效或未生效。人民法院在审理广西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案件中无权对上述问题作出裁决。债权人如果认为拍卖成交合同存在解除事由,或者存在合同无效或未生效事由的,均可要求管理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合同或者确认合同无效或未生效。人民法院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后,管理人可以另行委托拍卖。


第三,关于拍卖成交合同买受人逾期付款的法律责任问题。买受人未按照拍卖成交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支付拍卖价款,且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卖方有权主张解除合同。拍卖价款支付完毕后,虽然已不存在解除合同问题,但卖方仍然有权追究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向买受人主张相应赔偿。


综上,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并请对上述问题向有关权利人和管理人予以释明,并告知其可依法主张相关权利。


此复。







| 点击排行
| 最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