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10日 〔2010〕民二他字第15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2010〕144号《关于代为清偿的连带债务人是否有权向破产和解的债务人继续追偿的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债权人如果已在主债务人的和解或重整程序中全额申报了债权,其未得到清偿的部分可以向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主张清偿。任何源于同一债务的普通债权,只能在破产程序中得到与其他普通债权相同比率的清偿。因此,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承担清偿责任后,不能向破产和解、破产重整的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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